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商标法惩罚性赔偿 论文

提问时间:2020-05-07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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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7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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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案例分析

我认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了商标异议。为了保护其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他们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

B我支持杭州云峰化妆品厂的原因如下:

1.驰名商标并不是全面保护。是否侵犯驰名商标的权利取决于其是否被消费者误导。(这是双方都必须进行交叉检查的地方)。

2.杭州云峰化妆品厂被批准在化妆品上注册“ Wahaha”商标,为其在化妆品中使用“ Wahaha”商标的专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据我所知,到91年,娃哈哈还不能算是中国的驰名商标,至多它只是浙江省的著名商标。而且食品和化妆品之间的差异太大,儿童的营养液可以美容,但不能在3类中注册,更不用说同类产品了。

商标法的案例分析

我认为乙方侵权,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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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仅限于批准的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产品。

第52条,下列任何一项行为均应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或制作他人的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或出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替换注册商标,并将具有替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

(5)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惩罚性”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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