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十二条实质性价值-商标法十二条的释义

提问时间:2020-05-07 19:29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7 19:29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商标法第十二条的问题

《商标法》第12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 是什么意思?

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产品形状是指使产品在使用时能够获得一定效果的图形。图形产生的效果是同类产品所不具备的。如果有纸奶包装盒,则在设计形状时要考虑到存储和运输问题。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这使牛奶比其他类似产品更加方便和安全。因此,牛奶包装盒的外观获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这是其他牛奶包装盒所没有的。作为另一示例,存在用于液体的容器手柄的形状,这使得该容器比其他类似容器更易于操作。容器把手的形状也被认为已获得技术效果,并且该技术效果也没有拥有。

各位大神给看下新商标实施条例的十二条关于期限的理解

第十二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不算在该期限内的日期。如果以年或月为单位计算期限,则该期限的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期为到期日;如果月份中没有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截止日期;如果到期日期是假日,则假日之后的期间第一个工作日是到期日期。

《商标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应自法定日期开始,上个月的相应日期的前一天应为该期限的到期日。该月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期。

可以从字面上解释,

1.不计算不同截止日期的天数。例如,接收拒绝通知的邮戳日期为1号,15天的审查期从2号开始,而16号是最后一天。编号无法处理。

2.如果截止日期是以月为单位计算的,例如,如果截止日期是1月30日,并且期限是一个月,则将从31月开始计算(如上所述),那么通常应为它的截止日期是2月31日,但是2月只有28天,因此截止日期是2月28日。

3.根据上述2的情况,如果28号恰好是星期六或节假日,则假期结束的第一天为截止日期。

4.商标法第39条,只看商标证书上的生效日期。

5.第40条。从商标证书有效期的最后一天起,提前一年或半年就足够了。方法是一样的。

原始答案,希望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怎么理解

法发〔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商标授权和确认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支机构:

现在正在印刷和分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和确认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执行。

2010年4月20日

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在审查委员会对商标授权和确认商标驳回审查,商标异议审查,商标争议和商标撤销审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中,积极探索相关法律的适用,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为了更好地听取商标授权和确认的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澄清和统一审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多次专门会议,进行了专门调查,听取了有关意见。法院,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研究并总结了行政案件中商标授权和确认的法律适用。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审判,提出以下意见:此类情况:

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和确认的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使用的有争议商标,应对商标相似性和产品相似性等授权确认条件进行审查和判断。以及与先前商业标志的冲突的处理,您可以依法正确,严格地掌握商标授权和确认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非法抢注,并注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鲜明特色的先前商标,保护商业标志的权利,例如企业名称,应尽可能避免混淆商业标志;对于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的商标,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并形成了相关的公众团体,他们应该准确地掌握商标法的相关保护。协调商业标志的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客观地区分了相关商业标志的市场现实,并重视维护既定稳定的市场秩序。

2.在实践中,尽管某些标志或它们的构成要素被夸大了,但仅凭日常生活经验或相关公众的常识就不足以产生误导。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将其视为夸大的宣传和欺骗性标志。

3.在审查和判断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利影响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应考虑标志或标志的构成要素是否会影响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种族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秩序既有消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如果相关商标的注册仅损害特定的公民权益,则由于《商标法》已分别规定了补救措施和相应的程序,因此不应确定该商标处于其他不利影响的情况。

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通常不允许注册县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实际上,某些商标由地名和其他元素组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标由于添加了其他元素而整体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该商标不再具有地名的含义或不具有地名的主要含义,则不应确定它是不能注册的商标,因为它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

7.人民法院在裁定争议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检查其是合法名称还是常规商品名称。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确认为通用名称。如果公众认为某个名称可以指一类商品,那么按照惯例应将其视为通用名称。如果在专业参考书或词典中将其列为商品名称,则可以用作识别通用名称的参考。

常规通用名称通常由全国相关公众的常识来判断。对于由于历史传统,习俗,地理条件等而形成相对固定市场的产品,可以将相关市场中的通用名称视为通用名称。

如果申请人在某些地区知道或应该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常规商品名称,则应将申请注册的商标视为普通名称。

8.人民法院通常根据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情况,审查并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如果申请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商标在批准注册时已成为通用名称,则仍应视为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尽管在申请时属于该产品的通用名称,但已在注册时被批准如果不是通用名称,则不会阻止其获得注册。

10.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涉及商标授权和驰名商标确认的行政案件,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实施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第9条。驰名商标保护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第十条,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

11.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确定异类产品的保护范围时,必须注意适应其驰名程度。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并已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当确定不同产品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给予与其知名度相对应的更大范围的保护。

12.商标代理人,代表或具有销售代理关系的意义的代理人,例如经销商和代理商,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字,人民注册代理人或代表的商标。法院应确定这是代理人或代理人的行为,注册了代理人或代理人的商标。在审判实践中,当代理人与代表之间的关系仍在协商中时,即先进行了域名抢注,并形成了代理人与代表之间的关系,就会发生一些域名抢注。此时,应将其视为代理和代表的域名抢注。。与上述代理人或代表合谋蹲点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视为代理人或代表。对于共谋串通和域名抢注,可以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代表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来推测。

13.代理人或代表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仅包括与代理人或代表的商标相同的标志,而且还包括类似的标志;不能申请注册的商品包括代理人和代理人个人使用的相同商品或代表商标的商品也包括相似商品。

14.在商标授权和确认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商品的相似性和商标的相似性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15.人民法院审查并判断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应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较大。关联;目的,内容,方法和对象是否相同或相关性更高;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更大的相关性,相关公众是否容易认为商品或服务是同一主题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联系。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可以用作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16.如果人民法院确定商标是否相似,则必须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相似性,以及相关商标的独特性和流行性,所用商品的相关程度等以引起混乱为标准。

17.有必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31条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优先权”的一般规定。人民法院审查争议的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应当按照《商标法》的特殊规定,保护《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在先权利;尽管《商标法》没有特殊规定,但《民法》的一般规则其他法律的规定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按照一般规定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通常根据有争议商标的提交日期来审查和判断有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的现有优先权。如果在争议商标获得批准时,在先权利不再存在,则不会影响该争议商标的注册。

18.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不得抢先注册他人使用的商标,并通过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申请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别人使用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则可以认为该商标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在中国实际使用并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商标应被视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如果有证据证明以前的商标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面积,销量或广告等,则可以确定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建议不要保护已经使用过且对异类产品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9.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商标撤销的行政案件时,会审查并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注册,并考虑该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破坏了商标注册的顺序和危害。公众。利益手段,对公共资源的不当使用或其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仅损害特定民权权益的案件,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商标法》其他相应规定的审查判断。

20.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撤销已连续三年停止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的精神正确判断涉及的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所有者自己的使用,他人的使用许可以及其他不违反商标所有者意愿的使用均被视为实际使用。虽然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有细微的差别,但是它并没有改变其鲜明的特征,但是可以将其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