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五条 串通合谋-商标法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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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15条如果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共有人就权利的行使达成协议,则应遵循该协议。如果没有协议,共同所有人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也可以在他人通过普通许可的情况下实施该专利;如果允许其他人实施该专利,则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行使联合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应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解释】本文是关于联合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行使。

专利申请权的共享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共同拥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共享意味着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拥有所有权。该修订之前的专利法未规定行使联合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考虑到与《物权法》中关于行使共有所有权的规定相比,这两种共有财产具有自己的特点。这次,在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本文。本文关于联合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行使的规定是:

1。如果共有人就行使权利达成协议,则以该协议为准。也就是说,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共有人有权就共同权利的行使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例如,共同所有人同意,共同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行使必须得到所有共同所有人的同意。

2。如果共有人不同意权利的行使,则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也可以作为一般许可来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商定的专利权的执行规定:首先,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第二,共同所有人可以通过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也就是说,当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时,只能使用普通许可。这样,就不能采用专有许可证和专有许可证,因为这些许可证会损害其他共同所有者的利益。例如,排他性许可意味着在专利权人允许某人实施其专利后,他不能允许另一人实施其专利。如果共同所有人通过专有许可允许他人实施共同专利,则另一个共同所有人被剥夺共同专利的许可权,这对其他共同所有人不公平。因此,本文限制了允许他人实施专利的方式。同时,本文规定了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特许权使用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除上述情况外,联合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使应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在共有人不同意共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使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允许其他人通过普通许可实施其专利。此外,行使其他权利应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