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卡通宣传图册-商标法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

提问时间:2020-05-07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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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7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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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注册的过程中收到驳回通知书,应该怎么处理?

从商标驳回的原因来看,商标驳回分为绝对驳回理由和相对驳回理由。一般而言,拒绝的原因是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即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例如:“中国”,“德国”(如果您有兴趣,请参阅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相对拒绝的原因基本上有两个。一是它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即原则上不能注册为商标,但通过使用形成了鲜明的特色,方便消费者识别和争论。公认的,可以用作商标注册。另一种情况是,商标申请的全部或部分或跨类别与先前的商标或注册商标相似。如果您的商标涉及上述任何绝对拒绝原因或相对拒绝原因,则该商标将被拒绝。在绝对拒绝的情况下,我不建议申请拒绝审核。在有相对拒绝理由的情况下,大家都认为原因有点勉强,建议您及时申请拒绝审查,依法用尽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努力争取。

商标驳回审核通常会提交以下信息:

(1)原始的“商标驳回通知”;

(2)商标局寄出“商标驳回通知”信封(必须盖上当地邮戳);

(3)申请人的学历副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4)商标审查机构的授权书;

(5)商标“尚未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的副本;

商标注册绝对禁止条件

绝对禁止商标注册的条件:

首先,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易于识别的鲜明特征,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

其次,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与特定地点或国家/地区的名称和图形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地标性建筑

2.除非该国政府同意,否则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它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

9.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但并非来自该地区的非法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

1.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了地理标志,但并非来自该地区的非法行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

2.除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外。

3.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再次规定(第11条),不得将以下标志注册为商标:(1)仅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达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和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缺乏鲜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同样,如果商标法规定(第12条)申请具有三维商标的商标注册,则其形状仅归因于产品本身的性质,即获得产品所需的形状技术效果或赋予产品实质价值的形状,不允许注册。

最后,《商标法》规定(第13条),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商品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其他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可能会造成混淆,并且未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相异产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会误导公众,并引起他人利益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受损害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它将不会被注册。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