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公告送达 不计算在内,将公告发送到公告机构后可以关闭一般公告案例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公告送达 1.如果被告的下落不明,则需要送达公告; 2.判决后,如果找不到被告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被告,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没有法律规定的期限; 3.根据《诉讼费用支付法》,没有交付费用的规定,因此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如果您需要在媒体上发布消息,则必须支付产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文件全文 由于篇幅所限,包括以下摘录。全文,请参见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民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发布 于2014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1号法令修改) 第一章总计 第1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的。 第2条本条例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应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3条根据《商标法》第13条要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应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案件查验和处理的需要以及商标申请的证据,确定商标的驰名状态。派对。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根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如果 的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标志,则其自然满足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要求使用证明标志,以及控制该证明的组织标记应允许。如果地理标志被注册为集体商标,其商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使用该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集体商标注册,团体,协会或其他该组织应根据其章程被接纳为成员;如果它不需要参加使用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则也可以适当使用地理标志。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5条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处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当事人,应提交委托书。代理人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内容和权限;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注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委托书的公证认证程序和有关证明文件,应按照对等原则处理。如果 申请商标注册或商标转让,则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受让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则应在申请中指定在中国的接收人负责接收后续的商标业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文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随后的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应交付中国的收件人。 商标法第18条中提到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永久居留权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第6条商标注册或其他商标事宜的申请应为中文。 根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应为外语,并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逃避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其逃避: (1)是一方或该方或代理人的近亲; (2)它与当事方和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 (3)有兴趣申请商标注册或处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人。 第8条根据《商标法》第22条以数据报文形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应按照商标局或商标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9条除本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的情况外,当事各方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材料的日期应直接提交,以提交之日为准;邮戳日期为准;如果邮戳的日期不明确或没有邮戳,则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实际收票日期为准,除非当事人可以出示邮戳的实际日期证据。以邮政公司以外的快递公司交付,以快递公司的交付日期为准;如果交货日期不清楚,则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实际收货日期为准,但当事人可以出示实际交货日期的证据。除了。如果通过数据信息提交,则以进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有关各方应将文件邮寄到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 当事人应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保留的档案和记录为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数据报文的形式提交的,将记录在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委员会中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委员会的文件或数据库记录有误的事实。 第10条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交付,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当事人;如果将数据电文送达各方,则各方应征得其同意。如果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则该文件在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应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向各方提交各种文件的日期。当事人收到邮戳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如果邮戳日期不明确或没有邮戳,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不超过15天除可以证明实际收货日期的一方外,其他人均视为送达日期。直接提交的,以提交的日期为准;如果通过数据电文送达,则应视为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5天之内送达,当事方可以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的日期除外。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法送达文件,则可以通过公告送达。该文件应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视为已送达当事人。 第11条下列期限不包括在商标审查和试用期间: (1)送达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的期限; (2)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纠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当事人需要重新回答问题的期间; (3)提交申请证据的当天,是进行谈判和抽奖所必需的; (4)等待优先级确定的时间; (5)在审查和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先前权利案件的审判结果的时期。 第十二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时限不算在该时限之内。如果以年或月为单位计算期限,则该期限的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期为到期日;如果月份中没有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截止日期;如果到期日期是假日,则假日之后的期间第一个工作日是到期日期。 《商标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始于法定日期,而上个月的相应日期的前一天是该期限的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