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14条修改前后-商标法14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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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案件审判中法律管辖权和适用范围的解释

(在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上通过)

法律解释[2002]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正案》)已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1日生效。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将尝试解释以下有关商标案件中法律管辖权和适用范围的问题:

第1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商标案件:

1.对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或裁定不满意的案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的案件;

3.商标专有权所有权争议;

4.有关商标侵权的争议案件;

5.商标专有权转让合同争议案件;

6.商标许可合同争议案件;

7.在提出诉讼之前,停止侵犯商标专有权;

8.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

9.申请审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

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的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下裁定,以决定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其管辖权。

本解释第1条第2项所列的初审案件,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其辖区的实际情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较大城市中的一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商标纠纷。第一个例子。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商标侵权专用权的处理申请,并对商标专有权的损害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接受。

第4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后作出审查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核决定或裁定不满意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除非本解释另有规定,否则第5条在决定修改商标法之前发生,该商标法是经修订的商标法的第4条,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项目1(2),(3),(4),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应当审查《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在其他情况下,适用修正前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6条如果当事方对实施商标法修正案的决定已使用了一年的注册商标产生争议,并且对商标审查和裁决的决定不满意修改前,应由《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款规定的提交申请的期限;如果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时,商标注册的执行期限不超过一年,则适用《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申请期限。

第7条对于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之前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制止侵权行为或保存证据,然后再提起诉讼。决定的执行对于措施,应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

第八条如果在执行商标法修正案的决定之前发生了关于侵犯商标法的判决,而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有效判决,请参阅第56条。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除非本解释中另有规定,否则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中,涉及在实施该决定之前发生的民事行为,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应适用;经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应适用于该决定执行后发生的民事行为;涉及在决定执行前发生并持续到决定执行的民事行为的,应当分别在修正案之前和之后适用《商标法》的规定。

第10条:人民法院已受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仍应审查当事人的民事纠纷的事实。

试分析比较2015年新《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但是,由于继续保留“任何人”都可以基于绝对理由提出异议的系统,因此将需要时间来测试上述修改的实际效果。

建议:作为反对者,应尽可能将绝对原因和相对原因一起作为反对理由。单凭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要注意掌握的是“优先权人还是利益”。主题类别为“人民”,以避免因主题不舒服而引起异议或异议。

11.新增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法规

修改的要点:新的《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一词。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

影响:“驰名商标”最初是一个法律概念,旨在加强对高调商标的保护,但长期以来,市场运营商一直在产品或促销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作为荣誉。 。市场上对驰名商标广告效果的强烈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驰名商标制度的疏远。新的《商标法》增加了关于禁止推广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旨在以“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标志。

建议:对于大多数知名商标公司,如果涉及使用知名商标作为广告等,则有必要尽快调整和停止使用“著名商标”在新的《商标法》实施之前尽可能。

12.在商标侵权判决中引入“容易引起混淆”的要求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57条将侵犯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原商标法第52条在同一产品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对情况进行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况的侵权判决,添加了“易引起混淆”的判决要素。

影响:对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在相似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和“在相似产品上使用和注册”确定具有相似商标的商标的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引起混淆”的适用要求。

建议:作为商标所有者,在以后的权利保护案件中,如果您想获得最终侵权裁决,则需要注意原因博览会和证据材料的组织不应忽略讨论和证据,即有关商标的使用满足“易于引起混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