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十三条第三款-商标法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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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8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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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13条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驰名还是在外国驰名?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翻译的。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

商标法三十条

第三十条任何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经初步审查批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应当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解释]本文介绍商标异议程序和批准注册程序。

1.异议程序。异议是指公众反对商标局在初步审查中宣布的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将在“商标公告”中公告,以使公众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规定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使公众有机会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确保商标注册审查的质量。本文关于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1.任何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也就是说,商标局必须对每个最初批准的商标发布公告,以征询公众对商标注册的意见。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2.异议期限为商标公告初步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即异议期限为三个月。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短,以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发表评论;另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长,否则会延长商标注册的时间。基于以上考虑,本文规定的异议期限为三个月。3.反对的对象是任何人,也就是说,本条并不限制反对者的资格。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并在商标公告中注明异议商标的期限,页码和初步批准编号。

其次,批准注册程序。尽管本文规定每个初步批准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但并非每个商标都会被异议。自初步复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商标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第13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未经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可能造成混淆,没有已注册并禁止使用。它们是不同的或者,不申请同类产品注册的商标,是已经在中国注册的他人复制,模仿或复制的知名商标,误导公众,造成井口注册人的利益-已知损害的商标,不得注册和使用。 ”

〔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

解释涉及民事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节选)

(法律释义(2002)32号,2002年10月16日生效)

第2条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复制,模仿和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他主要部分的商标,是在同一商标或类似的商品,很容易导致如有混淆,应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1.驰名商标分为两类:“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保护驰名商标有两种方法: “不注册”,b。 “禁止使用”。

3.受以上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A.著名商标已被他人复制,模仿或翻译,以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

B.以上用法很容易引起混乱或误导公众,这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

4.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对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提供保护;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在不同或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

5.中国的商标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此,未经注册就不可能获得商标的专有权,并且除著名商标外,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归商标所有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仅能对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享有法律保护的专有权,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享受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专有权,并且可以根据法律对不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