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标的相同和相近似? 字头商标 判断近似的标准 如何判断商标近似,商标显著从的判定 商标鲜明特征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的指定用途,与商标的指定用途有关的公众认知习惯,行业的实际使用等因素。指定商标使用的商标。 《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仅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品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缺乏鲜明的特征。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本文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和模型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或约定建立的名称,图形和模型,名称包括全名,缩写,缩写和通用名称。 (1)仅指定产品的通用名称(2)仅指定产品的通用图形(3)仅指定产品的通用型号4.仅直接显示产品的质量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本文仅用商标表示商标仅由在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上具有直接描述和描述特性的标志组成。 (1)仅直接表示商品指定用途的质量,而不仅直接表示商品指定用途的质量。(2)仅直接说明商品指定用途的主要原料,而不仅直接说明商品指定用途的原料。(3)仅直接表示指定产品的功能和用途(4)仅直接表示指定产品的重量和数量(5)仅直接表示指定产品的其他特征 1。2.仅直接指明指定商品用途的特定消费者2。仅直接注明指定产品的价格3。4.仅直接显示指定用途产品的内容。仅直接注明指定使用商品的款式或风味5。6.仅直接注明指定产品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方法只直接表示指定用途商品的生产过程7。8.仅直接指出指定产品的生产地点,时间和年份。9.仅直接注明指定用途产品的形式仅直接注明指定用途商品的有效期,保质期或使用时间11.仅直接说明产品的销售地点或地理范围只直接表达商品的技术特征 (VI)商标表示指定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指定产品具有上述特征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2)款;如果指定产品没有此功能,可能会误导公众,则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8)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以上两项规定。 (1)过度简单的线条和普通的几何图形,但上述线条,几何图形和文本或其他元素的组合除外,它们总体上具有显着的特征。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元素的组合 (3)在普通表达式中一个或两个字母,但不是普通字体或与其他元素组合且整体上具有鲜明特征的字母除外。 (4)通用阿拉伯数字指定用于在使用数字作为型号或商品编号的商品中使用,但非常规表达或与其他元素的组合总体上具有鲜明的特征,或者指定不使用数字使用型号或产品编号不包括在内。 (5)指定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装饰图案,除非与其他元素结合使用并具有整体鲜明的特征。 (6)单色 (7)代表商品或服务特征的非原创短语或句子,但原创,不受欢迎或与其他元素组合且整体上具有独特特征的短语或句子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