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怎么赔偿,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 商标侵权赔偿?商标侵权赔偿怎么计算? 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和赔偿额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与该商标相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或相似的商标,很容易引起混淆; (3)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或制造他人的未经许可的商标标记,或出售伪造或未经许可的注册商标标记;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替换注册商标,并将具有替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 (6)故意提供便利条件,以侵犯他人商标的专有权,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VII)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 第63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应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如果侵权人的损失或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金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了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权利人尽力证明与侵权有关的书籍和材料属于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可以命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书籍和材料。主要由侵权者控制;侵权人不提供或者不提供虚假书刊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处三元以下的赔偿。人民币百万元,根据侵权情况而定。 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有哪些规定? 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解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按照计算方法计算赔偿金额。由权利人选择。 第14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商品的单位利润之和计算得出;如果无法确定商品的单位利润,根据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15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基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商品销售量或减少的侵权商品销售量和注册商标产品单位利润产品的计算。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应当事人的请求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或根据他们的权力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了赔偿额。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人民法院应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限和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金额,类型,时间和范围。商标许可的费用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其他因素是综合确定的。 如果当事各方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则应允许。 第17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即为停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代理人调查和获得合理的侵权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 总之,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赔偿额。侵权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侵权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或侵权商品的销量与注册商标产品的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取得的利益或侵权人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者法院的申请确定赔偿数额。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式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1.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商标使用中所获得的利益。侵权期限,或者是侵权期间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侵权人因前款所述的利益而享有的利益,或者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侵权情节,人民法院将赔偿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本文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三种:1.侵权人从侵权中获得的利益; 21.侵权人因侵权遭受损失; 3.法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侵权人的权利。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当时,补偿量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 “这意味着侵权人可以选择采用第一种计算方法还是第二种计算方法。如果两种方法都无法计算,则法院第三种方法直接适用。2.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计算侵权者的侵权利益,则第一种商标侵权补偿计算方法(侵权者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应用就非常复杂。首先,在实践中无法获得侵权人的完整和真实的财务记录。第二是侵权人可能没有实际利润。例如,侵权是在一开始就被发现的,并且所有商品都没有被出售或销售量很小,这还不够。提早包装和其他费用。高等法院的解释进一步简化了这个问题。第十四条的解释:“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商品的单位利润之和计算;商品的利润无法确定,无法注册计算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 “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酒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法院裁定被告为1557.279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目标金额是1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我所知,第一种计算方法适用于补偿金的计算,《解释法》第14条更明确地适用。中粮的起诉准备工作非常好,被告的货物被迅速查封,并获得了一些财务信息。法院根据财务信息计算出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粗略估算每瓶葡萄酒获利9元,最终获得赔偿金额15572.79万元。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更适用,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相对较容易,因此是首选方法。3.第二种计算方法的应用(被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这种方法是毫无用处的。第15条解释了如何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商标法第50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损失,可以根据因侵权或注册商标产品单位利润的产品引起的商品销售减少而计算。 “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实际上很难应用。我们不能简单地假设销售下降是由于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的原因不胜枚举。每个产品都有其自己的生命周期,并且必须在产品寿命结束时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