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背景以及修改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订 该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三十,删除第42条。 31.在第46条中增加一条:“在法定期限届满时,有关当事方不得对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布的决定如果关于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则商标局的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有效。 ” 三十二。在第47条中增加一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布无效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宣布。从一开始就认为专有权不存在。 三十四。将第44条更改为第49条,并修改为:“在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本人的姓名,地址或其他注册发生问题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35,删除第45条。 36.将第46条更改为第50条,并修改为:“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布无效或在到期时不予续展,则应将其撤销,宣布无效或取消。从该日期起一年内,商标局将不会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 第52条,在第68条中增加了一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更多的罚款。超过1万元但低于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三,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并将“行政制裁”修改为“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