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商品的地理标志,怎么理解? 知识产权法多项选择题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什么商标或什么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哪些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 “商标法” 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相同或相似,并且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徽标和特定位置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国政府的同意;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但得到该组织认可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认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产地;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部分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其他人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第12条如果使用三维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则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给予商标所有权的形状即可。具有实质价值的商品无法注册。 第十三条众所周知的商标,有关商标的持有人可以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要求保护驰名商标。 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这可能会造成混乱,并且未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不同产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会误导公众并引起注册人的利益。受损害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应当事人的要求,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应将驰名商标认定为必须承认的事实。驰名商标的识别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商标注册复审,调查和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商标局可以决定根据检查和处理需要确定驰名商标的状态。 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要求其权利,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商标申请的需要确定驰名商标的地位。案件。 在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其权利,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驰名商标的状态根据情况需要。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 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代理人或代表的商标,如果代理人或代表提出异议,则将不会对其进行注册和禁止。采用。 申请注册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申请人和他人与该商标或商标拥有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前款的规定,并且知道如果另一个人的商标存在,另一个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会被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