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商标法是哪一年修订的? 是的,2001年10月27日的第二次修订 2019年新商标法修改了什么内容? 首先,商标注册程序不完善且不便,导致商标申请人无法快速获得商标注册证。商标的恶意注册和恶意的异议经常发生。申请时间长,效率低,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协调,不能满足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在上述及其他情况下,人们对商标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其次,《商标法》中关于惩罚的规定并不僵硬或显而易见,对商标侵权者的打击也很有限。在当今社会,假冒伪劣商品广泛存在,并且驰名商标的伪造也很普遍。法律只规定了不能做的事情,没有详细的相关处罚,导致执法过程中没有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伪造商标随处可见,伪造商标司空见惯。为什么一再禁止这种行为?如果惩罚的依据更加明确,法律规定更加详尽,我相信将会有所改变。 此外,《商标法》的相关程序也不协调。 这样,将来对商标法的修订必将以效率为基本出发点,缩短申请人的申请时间,简化某些程序,有效地进行处理,并使程序更加协调。例如,将来的申请可以从一种标准发展到一种类别,再发展到多种类型,以促进申请人的申请。另一个例子是取消异议审查程序,商标局直接做出裁定,以简化异议本身并迅速保护权利。 商标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为了确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相关国际商标法律法规的协调已成为必然的方式。由于对商标的恶意注册和假冒的国际惩罚是相当大的,中国商标法的修订也将增加对商标的保护,并完善法律的具体规定。 试分析比较2015年新《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杰出律师团队现在简要介绍和分析新《商标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1.增强诚信原则 修改要点:新的《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已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是提倡市场主体在从事与商标有关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规范日益猖ramp的商标注册活动。可以预见,在将来的商标确认和权利保护案件中,该条款将作为底线条款被广泛应用。 2.禁止因知道他人已因商业交易而使用商标而蹲下商标 修改要点:新的《商标法》第15条增加了第二段:“申请注册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另一人与上一段所指定的没有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并且知道该另一人的商标存在,并且另一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会被注册。 ” 影响:添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抢先注册已经被他人使用的商标。根据原始规定,此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它可以更有效地抑制商标抢注的频繁发生。 3.加大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增加侵权赔偿额 修改的要点:新的《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规定了恶意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情节严重。赔偿金额应在商标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同时,新的《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项理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酌情将法定赔偿金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更改主要是针对以下事实:版权所有者在实践中保护权利的成本过高,并且权利保护通常能带来回报。该修正案将在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商标侵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者的举证责任 修正的要点:新的《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尽力证明与之相关的书籍和材料时,人民法院将确定赔偿额。侵权主要归侵权者所有,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书籍和材料,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书籍和材料,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侵权赔偿金额。 的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所有者在要求获得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上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对打击商标侵权具有积极意义。 5.添加有关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修订重点:新的《商标法》规定:“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对于涉及单方面当事人的商标确认案件,新的《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判期限,对涉及双方的审判案件增加12个月的期限。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能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影响:以上新内容限制了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判的期限,这有利于大大改善当前商标注册周期过长并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同时提高商标授权时间的可预测性。 6.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的标准化 修改的要点:新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可以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的成员处以罚款。另外,新的《商标法》还规定,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信原则,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一直混乱不堪,受到了批评。商标法中上述规定的增加,将有助于商标代理业的自我规范和健康发展。将来,如果当事人发现商标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有任何不诚实或不正当手段,则可以提起投诉并将其报告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该法要求代理机构赔偿。 7.添加声音商标 修改要点:新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声音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影响:将来,消费者熟知的QQ语音,诺基亚,英特尔等常见语音标志将可以注册为商标。 8.一个标签有多种类型 修改要点:新的《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同一申请中为多个商品类别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如下: 1.第4条的第一段和第二段合并并修改为:“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适用于该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 2.将第6条修改为:“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3.在第7条的第一段增加一个段落:“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申请应遵循诚信原则。” 4.将第8条修正为:“任何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的徽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 五,将第10条第1款的第一至第三项修改为:“(1)国家名称,国旗,国旗,国歌,国旗,军事标志,军事标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歌曲,勋章等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和徽标相同,相似或相同,并且该地点的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6.将第11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段的第三项修改为:“(3)其他缺乏鲜明特征的人。” 7.在第13条的第一段中增加新的一段:“如果商标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且持有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他可以要求保护根据本法的已知商标。” 8.将第14条修改为:“应根据当事方的要求,将驰名商标识别为在处理商标案件中需要承认的事实。为确认以下事实,应考虑以下因素:著名商标: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9.在第15条的第二段中增加一个段落:“申请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另一人与上一段所指定的没有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并且知道该另一人的商标存在,并且另一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会被注册。 ” 10.将第18条修改为:“商标注册或其他商标事宜的申请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委托给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 “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处理其他商标事宜,他们应委托合法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来处理。 11.在第19条中增加一条:“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处理代理人委托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务;在此过程中学习到的代表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12.在第20条中增加一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执行招募成员的条件,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成员进行处罚。吸收它们。会员及会员的纪律处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 13.在第21条中增加一条:“商标的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建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4.将第19条和第20条合并为第22条,并修改如下:“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的类别和名称。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同一申请中为多种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有关文件,例如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或以数据形式提交。” 15.将第21条更改为第23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需要获得在批准的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则应单独提出注册申请。 。” 16.将第23条更改为第41条。 17.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修改为:“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如果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应给予初步审查公告。 ” 18.在第29条中增加一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需要解释或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解释或修改。申请人没有任何解释或修改均不得影响商标局的审核决定。 ” 19.将第30条更改为第33条,并修改如下:“对于在商标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在先权利所有人和利害关系方认为:违反第13条第2款和第3条,第15条,第16条,第1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末无异议的,应当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20.将第31条更改为第32条。 21.将第32条更改为第34条,并修改如下:“对于已被拒绝但未宣布的商标,商标局应将注册商标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的申请人注册如果您不同意,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2.将第33条更改为第35条,并修改为:“如果对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的反对,并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3.将第34条更改为第36条,并修改为:“在法定期限到期时,当事方将拒绝对商标局拒绝该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拒绝注册,或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该申请决定,不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二十四。将第4章的标题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更改,转让和许可”。 二十五。将第38条更改为第40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过期且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遵守规定。进行更新程序;如果在此期间无法处理,则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从商标的上一个有效期后的第二天算起。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宣布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二十六条,将第39条更改为第42条,并在第2和第3款中增加两段:“如果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将其视为同一商品在市场上注册的相似商标,或者在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于可能引起混乱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商标局将不会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将第四十条更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段修改为:“如果允许任何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则许可人应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告商标局备案。 ,由商标局的公告。未经申请,商标许可不得针对善意的第三方。 ” 第二十八章,第五章的章节名称被修改为“注册商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将第41条和第43条合并为第44条和第45条,并修改为: “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或者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商标第44条,该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三十,删除第42条。 31.在第46条中增加一条:“在法定期限届满时,有关当事方不得对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布的决定如果关于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则商标局的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有效。 ” 三十二。在第47条中增加一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布无效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宣布。从一开始就认为专有权不存在。 三十四。将第44条更改为第49条,并修改为:“在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本人的姓名,地址或其他注册发生问题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35,删除第45条。 36.将第46条更改为第50条,并修改为:“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布无效或在到期时不予续展,则应将其撤销,宣布无效或取消。从该日期起一年内,商标局将不会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 37.将第47条更改为第51条,并将“可以处以罚款”改为“如果非法交易额超过50,000元,则可以按百分比征收非法交易额”。罚款额在20%以下的,没有非法营业额或者少于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将第48条更改为第52条,并修改为:“如果将未注册商标用作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的规定,应当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知。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交易量或非法交易量少于五个。罚款一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提供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自己因侵权而遭受了其他损失。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56条的第3款改为第64条的第二款,修改为:“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合法获得的并解释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50.将第57条更改为第65条,并修改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将要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制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然后依法起诉。 ” 51.将第58条更改为第66条,并修改为:“为了防止侵权,将来可能丢失或难以获得证据时,可能会发现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他们可以依法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第52条,在第68条中增加了一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更多的罚款。超过1万元但低于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三,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并将“行政制裁”修改为“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