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商标法》的两个名词:“商标退失”.“权利用尽”。 新商标法中,驰名商标的问题。 《商标法》第十四条应将驰名商标确定为在当事人要求下处理商标案件中必须确定的事实。驰名商标的识别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其权利,商标局可以决定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根据检查和处理的需要知道商标的状态。 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13条要求其权利,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驰名商标的地位。 在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其权利,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驰名商标的状态根据情况需要。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