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条改为四十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商标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哪些主体? 商标法41条第1款规定了撤销注册商标的2种情况,你认为有没有不妥当之处? 这个问题很无聊。法律需要随时补充,每个案例都不尽相同。 第41条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或者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31条的规定,则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该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除前两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商标已经存在争议,可以在商标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提出裁决。 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在收到该裁定申请后,应通知有关各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