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15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案件审判中法律管辖权和适用范围的解释 (在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上通过) 法律解释[2002]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正案》)已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1日生效。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将尝试解释以下有关商标案件中法律管辖权和适用范围的问题: 第1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商标案件: 1.对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或裁定不满意的案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的案件; 3.商标专有权所有权争议; 4.有关商标侵权的争议案件; 5.商标专有权转让合同争议案件; 6.商标许可合同争议案件; 7.在提出诉讼之前,停止侵犯商标专有权; 8.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 9.申请审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 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的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下裁定,以决定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其管辖权。 本解释第1条第2项所列的初审案件,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其辖区的实际情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较大城市中的一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商标纠纷。第一个例子。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商标侵权专用权的处理申请,并对商标专有权的损害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接受。 第4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后作出审查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核决定或裁定不满意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除非本解释另有规定,否则第5条在决定修改商标法之前发生,该商标法是经修订的商标法的第4条,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项目1(2),(3),(4),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应当审查《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在其他情况下,适用修正前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6条如果当事方对实施商标法修正案的决定已使用了一年的注册商标产生争议,并且对商标审查和裁决的决定不满意修改前,应由《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试分析比较2015年新《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