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十四条五款-商标法十三条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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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商标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为什么会做出商标法第14条第5款那样的规定

原因很简单,就是将驰名商标的含义从宣传恢复到原始保护。最初驰名商标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有45种类型的跨类别注册,不能批准国家工商注册,这些都是驰名商标的独特保护措施。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集如地方经销商不知道的怎么处理

“商标法”

第十四条应当事人的要求,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应将驰名商标认定为必须承认的事实。驰名商标的识别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其权利,商标局可以决定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根据检查和处理的需要知道商标的状态。

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13条要求其权利,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驰名商标的地位。

在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其权利,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驰名商标的状态根据情况需要。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

《商标法》第13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未经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可能造成混淆,没有已注册并禁止使用。它们是不同的或者,不申请同类产品注册的商标,是已经在中国注册的他人复制,模仿或复制的知名商标,误导公众,造成井口注册人的利益-已知损害的商标,不得注册和使用。 ”

〔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

解释涉及民事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节选)

(法律释义(2002)32号,2002年10月16日生效)

第2条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复制,模仿和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他主要部分的商标,是在同一商标或类似的商品,很容易导致如有混淆,应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1.驰名商标分为两类:“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保护驰名商标有两种方法: “不注册”,b。 “禁止使用”。

3.受以上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A.著名商标已被他人复制,模仿或翻译,以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

B.以上用法很容易引起混乱或误导公众,这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

4.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对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提供保护;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在不同或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

5.中国的商标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此,未经注册就不可能获得商标的专有权,并且除著名商标外,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归商标所有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仅能对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享有法律保护的专有权,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享受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专有权,并且可以根据法律对不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