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44条适用条件-商标法44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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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指的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检查以下内容:

(1)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规定的情况,以及是否不符合第18条,第19条第1款和第20条的规定本规则第一款或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条的规定显然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规则第三十三条或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之一;

(2)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是否明确属于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规定的情况,以及是否不符合专利第18条,第19条第1款和第20条法本规则第1条第1款或本规则第16至19和21至23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本规则第2款第4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31条,第1款,第33条或第20条,第43条第1款是否不能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获得专利权;

(3)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是否明确属于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第1款第(6)款规定的情况,是否不符合专利申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专利法本规则第一条第一款或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条第二款是否无法根据专利法第9条获得本规则第17条第2款,第31条第2款,第33条或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规则第2条和第3条第1款的要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意见或者作出更正;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发表意见或作出更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予以驳回。

怎样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请求宣告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