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五章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第44条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或者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局注册商标被宣布为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商标局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则应书面通知当事各方。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你好! 根据《商标法》第52条,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商标替换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从理论上讲,这种行为也称为“反向伪造”。 3.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出售您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您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自己合法获得的,并向提供者解释,并且您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商标侵权需要卖方的主观和知情要求。 4.伪造或制作他人的未经许可的注册商标或出售伪造或未经许可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指出,这种侵权是商标侵权,包括“制造”和“销售”。 5.造成其他损害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款,该条款对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包括: 1.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产品名称和装饰,从而误导公众; 2.故意提供便利的条件来存储,运输,邮寄,隐瞒等,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3.与其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被用作公司的字体大小,或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显着使用,这可能会导致错误识别有关公众;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本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与商品交易有关的电子商务活动,相关公众很容易误认。 如果您可以进一步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则可以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怎样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请求宣告商标无效 请提供具体的品牌名称 第44条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或者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局注册商标被宣布为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商标局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则应书面通知当事各方。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45条注册商标违反了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和第30条第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各方,并在限期内提出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根据前款的规定审查无效请求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根据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结果,确定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由行政机关处理,审核可以被暂停。在取消中止原因之后,应重新开始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