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罚多少 侵犯注册商标是违法的,将被罚款。 《商标法》第62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和起诉已获得的,涉嫌违反法律的嫌疑或举证侵犯涉嫌侵犯专有权的证据或报告时行使的权力。使用注册商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侵权商品和工具,伪造注册商标,违法行为。营业额超过5万元违法营业额少于违法营业额的五倍,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有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其他严重情况的,从重处罚。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合法获得的,并向供应商解释,并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商标法第七章第56条-第67条都是关于保护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规定,可以从中详细看到。 触犯商标法要怎麽处罚 商标法对地名的相关规定 在当前的商标法中,有四个条款明确提及地名或直接指向地名:第一个是《商标法》第10条的第二款,其中禁止使用“县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公众知道的级别或外国地名”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禁止地名的说法。第二位是《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通常将禁止虚假地理标志理解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三位是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即表明商品原产地的标志,即缺乏鲜明特征的描述性商标;第四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7)项,即具有原产地误认了标志的性质。 这四个术语的性质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 第10条第1款第7项和第2款是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它们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用作商标。换句话说,使用是非法的,不仅不能带来法律利益,而且将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地理标志的第16条的规定与第10条第1款(7)的性质相同,但比第10条第1款(7)更为严格,但这是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看到,这只是不进行注册的相对原因,也就是说,它属于权利冲突的类型。 第11条第1款第2项仅被禁止注册,可以使用,并且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独特性,但应注意,这些地名不能属于第10条和第16条规定的情况。 第1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并且仅两种类型的地名适用: 首先,中国的地名仅限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包括缩写),非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山川名称)和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例如乡镇)名称),不在此范围内;第二,外国地名,须服从“公众知识”。至少如何理解“公共知识”意味着公众知道这是一个外国地名(无需知道它在哪里),或者公众不仅知道这是一个外国地名,而且还知道哪个国家和地区,目前我没有看到明确的声明。但是,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并不为公众所知。 《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三个禁止地名的例外情况:一个是包含地名的注册商标,这意味着它们是在1993年修改决定之前注册的(7月1日, 1993)其次,地名是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的一部分,因此无需赘述;第三,地名还有其他含义。“其他含义”本身的含义并不明确(尽管不是很清楚),但是人们的理解和解释使这个问题变得复杂。地名的“其他含义”不仅可以是字面含义,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含义(基于公众的理解),并且在大多数公众心目中是主要含义(地名是次要含义),例如“凤凰”(传说中的鸟名vs湖南凤凰县)。“其他含义”不能被称为“第二含义”,并且不可能通过使用而具有“第二含义”(获得独特性)。 只需简单地梳理以上四个条款中规定的情况,可以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与商品原产地无关的地名,即《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第二个是与商品原产地有关的地名它又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描述性的,即表明商品与其实际产地之间的关系,并且常常缺乏独特性;第二个错误描述是错误地指出原产地。但是这四种情况常常混合在一起,这确实是一个“混乱”!在理解和使用时,我们必须仔细分析和仔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