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改律师-商标法修改论文

提问时间:2020-05-08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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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8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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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商标法修改了什么内容?

试分析比较2015年新《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影响:“一个商标,多种类型”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商标申请体系的重大变化。建立该系统的出发点是方便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中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建立该系统的出发点是方便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中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对于经营更多业务并专注于商标注册保护的公司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

9.修改异议审核系统

修订要点:新的《商标法》规定,在商标局审查商标异议之后,未建立并获准注册的商标将直接颁发给注册证书。如果反对者不满意,他只能要求商业评估委员会宣布如果注册商标无效,并且商标局决定提出异议并且将不予注册,则异议人可以向商业评估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

影响:上述修正案对原始异议复审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从而减少了对异议人进行商标确认过程的障碍,并有利于及时获得异议商标的权利;对于反对者如果反对意见没有成立,它将不再有权审查反对意见。

建议:作为异议人,在该案的异议程序中,除了更充分地阐述异议的原因并组织相应的证据材料外,还应更多关注关键的异议案件,否则应反对不是如果成功,该异议商标将被批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10.限制异议的主题和原因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33条将基于相对原因将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从原来的“任何人”更改为“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其在先权利在先权利持有人或感兴趣的方”但是,对于违反禁止和禁止规定的商标,新的《商标法》继续保留“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影响:对该条款的修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某些恶意的异议,并避免其他人使用异议系统故意延迟商标注册的时间。但是,由于继续保留“任何人”都可以基于绝对理由提出异议的系统,因此将需要时间来测试上述修改的实际效果。

建议:作为反对者,应尽可能将绝对原因和相对原因一起作为反对理由。单凭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要注意掌握的是“优先权人还是利益”。主题类别为“人民”,以避免因主题不舒服而引起异议或异议。

11.新增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法规

修改的要点:新的《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一词。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

影响:“驰名商标”最初是一个法律概念,旨在加强对高调商标的保护,但长期以来,市场运营商一直在产品或促销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作为荣誉。 。市场上对驰名商标广告效果的强烈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驰名商标制度的疏远。新的《商标法》增加了关于禁止推广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旨在以“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标志。

建议:对于大多数知名商标公司,如果涉及使用知名商标作为广告等,则有必要尽快调整和停止使用“著名商标”在新的《商标法》实施之前尽可能。

12.在商标侵权判决中引入“容易引起混淆”的要求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57条将侵犯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原商标法第52条在同一产品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对情况进行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况的侵权判决,添加了“易引起混淆”的判决要素。

影响:对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在相似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和“在相似产品上使用和注册”确定具有相似商标的商标的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引起混淆”的适用要求。

建议:作为商标所有者,在以后的权利保护案件中,如果您想获得最终侵权裁决,则需要注意原因博览会和证据材料的组织不应忽略讨论和证据,即有关商标的使用满足“易于引起混淆”的要求。

跪求一篇以《商标侵权法律问题探讨》为题的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2月实施)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自2001年12月以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第二次修订1日生效)

目录

第1章概述

第2章商标注册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批

第4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许可

第5章确定注册商标争议

第6章商标使用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8章附则

第1章概述

第1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有权,鼓励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声誉,保护消费者以及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律是专门为发展制定的。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来处理商标纠纷。

第3条商标局批准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徽标,供组织成员用于商业活动,以表明用户在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本法所称认证标志是指具有监督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能力的组织,并且该组织外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该组织来证明该产品或服务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服务质量的标记。

有关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专有权为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分配的商品使用商标,应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其提供的服务项目的商标专有权,则应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的注册。

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5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并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产品可能无法在市场上出售。

第7条商标使用者应对商标使用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的可见标志,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各项的组合元素,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鲜明的特征以便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

商标注册人有权表明“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

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和图形相同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地标性建筑;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

第五十三条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的其中一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导致争端通过当事方之间的协商解决;如果谈判不愿或谈判失败,则商标注册人或利益关联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伪造注册商标;可能会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不起诉,不履行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起诉。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调查和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证据,举报,调查,起诉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已经获得疑似违规:

(1)询问相关方,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并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

(3)对涉嫌当事方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文章;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各方应当提供协助与合作,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侵权过程中获得的利益,或侵权人在侵权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难以确定涉嫌侵权人的侵权收益或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根据侵权情况判给其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如果您出售不知道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则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自己合法获得的,并向提供者解释,并且您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表明,另一人正在或将要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停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并在起诉前保全财产。

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第58条为了防止侵权,在将来可能丢失或难以获得证据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存证据。

受理申请后,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如果裁定采取预防措施,则应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留措施后的十五天内未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撤销保留措施。

第59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构成犯罪,除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依法查处。

伪造或未经授权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徽标或出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徽标均构成犯罪,除了赔偿侵权者的损失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已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地行使法律,诚实守信,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和纪律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然后进行审查。

第62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忽视职责,滥用职权,从事不正当谋取私利行为,非法处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事务,收受财产各方,并获得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8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并处理其他商标事项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确定。

第64条本法于1983年3月1日生效。国务院1963年4月10日发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商标管理规定违反本法的,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法律之前注册的商标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