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特点 加强诚信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应用 扩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商标法律关系的对象范围已大大扩展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辅相成,加强了商标专有权的保护 适应国际发展的大趋势,反映了中国加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要求 、商标注册禁止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房东: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以下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或地图的名称和图形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标志性建筑;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VII)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除了具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的地名以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第13条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可能会造成混淆,并且未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不同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知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会误导公众,从而使注册人的利益驰名商标的名称可能会受到损害,并且不得注册。禁止使用。 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你好, 首先,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易于识别的鲜明特征,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 其次,不得将第10条中的以下标志用作商标:(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旗,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或特定位置,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除非该国政府同意,否则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和旗帜,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组织的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 (四)除授权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执行的官方标志和检查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5)相同“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六)种族歧视; (七)夸大宣传和欺骗行为; (八)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还有其他不利影响; (9)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但并非来自该地区的非法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1.地名具有其他涵义或者是集体商标; 2.除认证标志部分外; 3.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同样,《商标法》(第11条)不允许以下标志:(1)仅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和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缺乏鲜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同样,如果商标法规定(第12条)申请具有三维商标的商标注册,则其形状仅归因于产品本身的性质,即获得产品所需的形状技术效果或赋予产品实质价值的形状,不允许注册。 最后,《商标法》规定(第13条),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商品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其他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可能会造成混淆,并且未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相异产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会误导公众,并引起他人利益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受损害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它将不会被注册禁止使用。 希望它将帮助您希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