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于( )施行。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分别修改了几次,近几年还会修改吗? 版权法:1990年通过,2001年第一次修改,2010年第二次修改。当前版本为2010年版本。 专利法:1984年通过,1992年第一次修改,2000年第二次修改,2008年第三次修改。当前版本为2008年版本。 商标法:1982年通过,1993年第一次修改,2001年第二次修改。当前版本是2001年版本。 此外,商标法的第三版于去年发布,目前尚不知道何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内容 据章建华说,《商标法》的第三版有望进一步阐明“案件识别和被动保护”的原则,例如禁止在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 加大商标侵权处罚力度 对《商标法》的前两次修订涉及对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这次也不例外。解决商标侵权的处罚不足问题被列为《商标法》第三版的主要目的和内容之一。 据章建华说,《商标法》的第三版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提高商标侵权的刑罚并加强对商标专有权的保护: 首先,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类型。商标侵权应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以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等。 第二是增加法定侵权赔偿金额。预计侵权赔偿的上限将从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 第三是加大对重复侵权的处罚。两次以上商标侵权的,从重处罚。 第四是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预计《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将明确规定,如有必要,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帐户,资料等。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解释 参考:《中华民国商标法》第三修正案草案 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在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其权利,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驰名商标。视情况需要而定。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 9.在第15条中增加第二段,即第二段:“申请同一产品或类似产品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另一人与上一段所指定的没有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并且知道该另一人的商标存在,并且另一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会被注册。 10.将第18条修改为:“商标注册或其他商标事项的申请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 “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处理其他商标事宜,他们应委托合法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来处理。 11.在第19条中增加一条:“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处理代理人委托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务;在此过程中学习到的代表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如果客户所申请的商标未按本法规定进行注册,则商标代理机构应明确告知客户。 “知道或应该知道客户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的情况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其授权。 “除了为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其他商标的注册。” 12.在第20条中增加一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执行招募成员的条件,并处罚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成员。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吸收他们。会员及会员的纪律处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 13.在第21条中增加一条:“商标的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建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4.将第19条和第20条合并为第22条,并修改如下:“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的类别和名称。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项申请中针对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有关文件,例如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或以数据形式提交。” 15.将第21条更改为第23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需要获得在批准的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则应单独提出注册申请。 。” 16.将第23条更改为第41条。 17.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修改为:“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如果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应给予初步审查公告。 ” 18.在第29条中增加一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需要解释或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解释或修改。申请人未做任何解释或修改均不得影响商标局的审核决定。 ” 19.将第30条更改为第33条,并修改为:“对于已被预先审查和宣布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先前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方认为,违反第13条第2款和第3条,第15条,第16条,第1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末无异议的,应当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 20.将第31条更改为第32条。 21.将第32条更改为第34条,并修改为:“对于已拒绝申请但尚未宣布的商标,商标局应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您不同意,则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将第33条更改为第35条,并修改为:“如果对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就事实和理由听取反对者和反对者的意见。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如果商标局做出批准注册的决定,则应签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发布公告。如果异议人不满意,他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提交意见:本法第44和45条要求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商标局做出不注册的决定,并且遭到异议人的不满,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在两个月内做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反对者和反对者。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人不同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接到通知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士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虽然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了审查,但有关优先权的确定必须基于人民法院或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结果。由行政机关处理,可能会被暂停。检查。在消除暂停原因之后,应重新开始检查程序。 ” 23.将第34条更改为第36条,并修改为:“在法定期限到期时,当事方将拒绝对商标局拒绝该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拒绝注册,或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该申请决定,不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对于未确定异议后被批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应从初步审查的三个月有效期开始计算从商标公告的有效期开始,在作出注册决定之前,商标对同一或相似商品使用他人相同或相似商标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用户恶意使用所造成的损害。。 ” 第二十四章将第四章的标题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许可”。 “(2)通过诽谤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方式来招揽商标代理业务,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破坏商标代理市场的秩序; “(3)违反本法第19条第三和第四款的规定。 “如果商标代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如果情况严重,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决定停止接受其对商标代理业务的处理并发布公告。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商标代理机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根据组织章程,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处分。” 五十三,将第62条更改为第71条,并将“行政制裁”更改为“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