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章的自测题-商标法第五条是什么意思

提问时间:2020-05-08 15:37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8 15:37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商标法第五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急

《商标法》第一章自测题,求答案

1.中国商标法取消了商业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或决定的最终性质(C)2001年商标法

2.德国商标注册机构称为(D)德国专利商标局

3.商标的最基本功能是(A.)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4中国商标法的最新修订版是在(C)2001年之间

5.我们目前正在酝酿的是商标法(C)的第三项修正案。

新《商标法》中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怎样就是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的意思是:商标侵权是指犯罪者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或阻止商标所有人使用其商标注册商标,其他损害商标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通常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的演员也应负责赔偿。如果情况严重,将承担刑事责任。

包含以下四个组成部分,构成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

{1}必须有违法行为,即犯罪者已经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存在损害的事实,这意味着犯罪者进行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对商标所有人造成了损害。出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将对权利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同时也会对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造成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是损害的事实。

3}犯罪者有主观过错,即犯罪者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所售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不法分子的销售行为与商标所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是什么意思。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发现的涉嫌侵权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获得:

(1)询问相关方,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并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

(3)对涉嫌当事方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文章;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各方应当提供协助与合作,不得拒绝或阻碍。

[解释]本文是有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和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的功能和权力。

1.在审查和修订《商标法》的过程中,许多常务委员会,地区和部门成员提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和处罚对注册使用权专有权的侵犯时应具有的权限。商标,尽管《商标法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中国对此有规定,但是商标法对此方面的内容没有明确定义。考虑到需要加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实际情况,有必要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和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权力。基于上述考虑,新的《商标法》增加了本条的规定,并参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和处理产品质量违规案件时可以行使的相关权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使本条规定的职能和权力:首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获得涉嫌违法的证据。法律或收到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报告。非法嫌疑证据是指可以基本上证明犯罪者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事实,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材料,证人证词,当事方的陈述,鉴定结论,调查记录等法律有效性的证据。其次,这些权力只能由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行使,商标局也不能行使。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

3.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行使权力调查和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1.询问调查权。也就是说,要求有关方面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追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可在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查询当事人。 ,或命令相关方前往指定地点接受查询,并要求该方知道将事实如实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与侵犯注册商标权有关的情况。询价笔录应当有询价笔录,并由查询人和被查询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不仅限于直接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活动的人,还包括与侵权有关的其他人。询问方不得限制或限制被讯问人的人身自由。

2.查阅和复制的权利。即检查并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相关材料是经济活动的证据。通过查看和复制这些材料,您可以了解当事方是否犯下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为的性质,行为的严重性以及损害的后果。这可以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依据。因此,本文赋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权力,以检查和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

3.现场检查权。即对涉嫌当事方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涉嫌涉嫌侵权活动的场所包括生产和加工场所,涉嫌侵权活动的经营场所,商标的印刷和销售以及商品和商标的存储场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到上述地点检查,查明事实,掌握证据。对于与侵权行为无关的住宅和其他地方,不允许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物品的权利,盖章和扣押的权利。即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条款;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专有商标注册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是指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产品,其包装和商标徽标。如有必要,可以检查该物品以查明该物品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所谓扣押,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封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在现场封存侵权物品的;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开,转让或使用它们。所谓扣押,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侵权物品转移到其他地方进行拘留和封存。这里应该指出,扣押和扣押措施的使用对当事方有很大的影响。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决定采取此措施时必须谨慎,并必须证明该条款侵犯了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此措施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不能基于主观猜测或基于其他人的报告。采取扣押,扣押措施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或鉴定,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进一步处理。如果发现扣押和扣押措施不合适,应立即取消扣押和扣押措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各方应提供协助与合作,不得拒绝或妨碍。工商行政管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提供协助与合作,接受查询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检查有关场所和物品,并检查和复制有关材料。拒绝理由,甚至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来依法阻碍工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