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商标法-反向假冒商标的构成原则

提问时间:2020-05-18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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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18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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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新商标法要规定反向假冒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有哪些构成要件

您好,商标隐式伪造的构成要素如下:

1.侵权者是卖方或中介人

根据商标权利穷竭的原则,在定义商标的隐式伪造时,侵权人的范围应限于直接用户。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和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免受商业流通期间的异常变化,法律需要禁止商业实体删除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应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商品侵权不仅可能构成卖方,而且可能构成运输和仓储等中介。

2.侵权者删除并覆盖了产品上的注册商标

在定义商标的隐性反向假冒时,法律中应规定注册商标的“删除”和“覆盖”是对商标所有者的侵权。这是因为,如果采用“去除”的文字解释,显然不能包括“覆盖”,但是覆盖注册商标可以达到去除注册商标的效果,这实际上是去除注册商标的一种方法。删除和覆盖注册商标的并置可以促进共识,并避免侵权者的诡辩。

商标侵权假冒最终确定后,提交人认为原告无需证明被告的上述举动具有有害后果。原因是:(1)被告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删除或覆盖了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他人商标权的严重侵犯,很明显,损害将是造成的,也将是造成的。 (2)商标侵权的损害结果难以证明。例如,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隐藏的伪造品,但商标所有者的商品的销量仍在上升,并且很难证明它们已被损坏; (3)侵权的补救措施不仅限于损害赔偿,还可以通过停止侵权,消除障碍物,消除影响等来完成。在许多情况下,采用这些后一种救济方法不需要证明特定的损害结果。

3.侵权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将其移除并覆盖了产品上的注册商标

商标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与个人不可分割。商标所有者可以自由处置其注册商标。其他人在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下删除或覆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使会损害商标所有人,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并且也不构成商标的隐藏假冒,因为商标所有人有权放弃该商标。全部或部分商标权益。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只有删除或覆盖注册商标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商标的隐含伪造。

4.商标所有者的商品状态未更改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商标所有者的合法商标权,有必要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感知注册商标和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商标的隐式伪造会分割这种对应关系,因此法律禁止隐式伪造。法律对商标的隐含伪造的否定判决意味着前提是,将注册商标附加到直接用户之后,商品没有被更改。因为如果在到达直接用户之前已对商品进行了更改,则受严格保护的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可能会损害商标所有者。例如,某些已损坏,变质或功能降低的产品不仅可能满足商标所有者对品牌和广告的需求,而且还会损害商标所有者的声誉。因此,如果在直接接触用户之前已经对产品进行了更改,则不仅不需要保持商标与更改后的产品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还应消除这种不正确的对应关系。实际上,《商标法》赋予了商标所有者权利,要求其在用尽商标权的原则中消除这种不正确的对应关系。因此,对于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卖方或中介机构,在受损产品上删除或覆盖注册商标不会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不构成商标侵权。由此可以看出,商标所有者的商品状态没有改变,应该成为隐式伪造商标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