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案例分析 我认为乙方侵权,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 第51条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仅限于批准的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 第52条,下列任何一项行为均应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或制作他人的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或出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替换注册商标,并将具有替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 (5)对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 比较知名的商标侵权的案例有哪些 时间:2010-2012 案例:“王老吉”从不知名到第一罐凉茶,创造了商业奇迹。但是,在这个奇迹中,两家公司的不满情绪参差不齐。自2010年以来,光耀集团和佳多宝集团已发起“王老吉”商标纠纷。 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宏道股份有限公司(Jadobao)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作出了驳回申请宏道集团申请撤销中国贸易仲京局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定为终裁,并暂时结束了光耀集团与佳多宝之间的“王老吉”商标竞争案。 时间:2012-2015年 案例:约旦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约旦体育自2012年以来一直处于不断的诉讼中。同年10月,“飞人”约旦向商业评估委员会提出了有争议的申请,称约旦体育注册了约旦体育。以上商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条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5年初,乔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包括“ QIAODAN”,“ Qiaodan”和“ Qiaodan Wang”在内的多个有争议商标。 结果: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Jordan Sports)了三年的“商标争议案”,并做出了最终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约旦体育商标争议案件78件,其中32件做出了最终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撤销约旦体育纠纷商标注册并维持约旦体育纠纷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时间:2015年 案例:2004年,周先生购买了商标“巴伦”,该商标于1996年注册,然后注册了包括“新百伦”在内的一系列联合商标,并于2008年注册。要获得“ New Balance”商标的批准。早年,以“ New Balance”为名称在中国推广的New Balance开始使用“ New Balance”作为中文名称,因为其2006年在上海成立的公司被称为New Balance。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商标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有权的侵犯,必须赔偿对方要求赔偿9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