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与驰名商标间发生商标权之争该如何保护 据我所知,国家商标局在对某商标授予或认定为驰名商标前,也同时会考虑其他类别中是否有相同的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这一因素。因此,至此似乎并未看到两个驰名商标发生这种冲突问题的出现。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从法律意义上讲,是需要符合很多条件的,归结到一句话就是够知名。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从以下角度考虑(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的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包括商标使用、注册和历史和范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它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情况;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怎么申请驰名商标?_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法律含义是使该商标在非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享有扩大的保护。它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商标的原创性;商标的知名度;想要获得扩展保护的产品的相关程度以及驰名商标的指定商标。 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毫无疑问,含金量或权威性也没有问题。原则是“案例识别,被动保护”。驰名商标仅在确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在其他情况下仅具有参考价值。 驰名商标不仅具有普通商标的区别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较高的知名度,广泛的影响力,已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并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征使其经常成为侵略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此类侵权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做出了有效而具体的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第1款规定,如果商标构成注册或使用国的主管当局的所有权,而该注册或使用国属于享有该保护的人约定,用于相同或在该国已经众所周知的类似商品上对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容易造成混淆。本联盟的会员国应拒绝或取消注册,并应禁止其本国法律允许或根据有关当事方的要求使用其职能和权力。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被其他知名商标伪造或模仿的商标,这可能会引起混淆。《世贸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 1967年文本的第6-2条原则上适用于与以下标志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只要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就表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一定关系,可能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执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它保护中国已注册或未注册的成员国中国驰名商标是我们的义务。 为了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做法,这次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他人的模仿和翻译在中国尚未注册如果将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用作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商标,很容易引起混淆,则它应对制止侵权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著名商标通常由省工商局(包括某些市工商局)认可。它受当地法规管制。与其在非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享受扩大的保护,不如在该省享受某些特殊政策服务(例如,禁止其他人在该省注册与该商标相同的公司名称),而且更多的是企业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