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主体-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

提问时间:2020-06-10 12:01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6-10 12:01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是谁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是如何认定的呢?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的认定原则

1.领域内众所周知的原理

商标权是区域性的。在一个国家中注册的商标仅受该国领土内该国法律的保护,并且在该国范围之外,不受另一国保护。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可能具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度,但是由于商品的销售不如其他地区好,因此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知名度可能不高,因此无法谈论保护著名商标。在我国,虽然商标的驰名程度判定不需要以我国的注册为基础,但应遵循域内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尽管某些商标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但它们所指示的产品或服务尚未在我国流通,并且即使该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我国的公众也尚未实际使用上述产品或获得上述服务。中国公众可能通过媒体等来了解商标。,不能被识别为驰名商标。因此,商标是否驰名的确定应始终围绕国内驰名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

第二,案件的原则

判断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会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它不是基于注册商标是众所周知的前提。如果涉案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允许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予以保护。关于普通商标的侵权,而无需特殊应用驰名商标为了保护,判断和确定它是否众所周知是没有意义的。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本文中的“案件需要”是指案件中的注册商标需要赋予一个知名商标。特殊保护,即他人在不同或不同商品等上使用驰名商标,可能会导致摊薄,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件也确认了上述观点。案件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纠纷的焦点,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所有人以侵权名义使用侵权行为也具有积极作用。前提。

第三,主动审查的原则

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应积极审查驰名事实。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仍然存在疑问,则不应确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主动复审的原则要求商标所有人提高其对证据的认识,增强其举证责任,并补充必要的法院调查,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被证明力不足的某些证据所误导,从而提高了对商标的可靠性和认可度。知名商标。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识别应按照符合《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怎样的

被动判定是指在审理案件和处理争议时,判定该案件中的商标是否为人民法院(也是行政机构)所熟知。它以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4条为认可标准,即(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程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的任何宣传商标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记录; (5)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实施“被动识别,案例保护”的优点:

(1)符合保护国际公约中驰名商标的目的。

(2)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操作。

(3)有利于节省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机关在相关事务中的效率。

(4)有效解决知名商标识别中的时空问题。主动裁定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空问题,而被动裁定,对商标纠纷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可以满足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保护。 -已知商标;商标保护。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