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则知产简答-驰名商标的保护管理办法

提问时间:2020-06-10 19:32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6-10 19:32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论述题: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一、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须将这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这一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三、当事又依法提出了申请。 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时候和范围内都受到特殊的保护。 目前,我国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于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 2.行政认定:一直以来,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2-1.通过商标局认定: 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2.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目前,许多企业纷纷将其商标通过司法这一新兴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品牌意识的增强,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司法认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更为便利,因而已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 认定驰名商标 4-1.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经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累积至目前已接近1000件。 4-2.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依照以上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审查。 按照商标法和2001年7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标法第14条规定,对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强有力的保护。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华能”、“国美电器”、“奇正”等72件驰名商标。其中,2005年1月至10月认定的42件驰名商标中,9件的权利人是外国人。 5.要把驰名商标当作防止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制度,而不是当作一种荣誉称号和进行广告宣传的资本,更不能为了获得这种特殊的“资本”,弄虚作假,甚至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标纠纷,以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用来维护公平竞争的,而不能把它作为工具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是起码的商业准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情形是: (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法第十三条1) (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商标法第十三条2) 一、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申请 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当事人要求依法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二、保护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一)对案件的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规定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相关规定中的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二)对材料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第一种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三)处理决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三、其他情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判定上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驰名商标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大白话跟大家说就是驰名商标,就是在中国任何年龄阶段的人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像娃哈哈、联想、海尔、贵州茅台等等这样大人小孩都知道的品牌。 再跟大家说一下驰名商标的一个小知识,驰名商标不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去认定的,而是被动认定,并遵循“个案认定原则”。“个案认定”的话说的是每个案件中都必须独立,认定驰名商标,也就是每次认定对该案件有效,因此驰名商标不存在需要多少年认定一次问题,因为它是属于每一次保护的时候都需要再次认定。大白话说就是产生一次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就需要认定一次驰名商标。其实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一种法律保护手段 那么普通商标并不是特别需要在中国各个年龄段人所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的声誉。 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区别: 1. 认定不同:普通商标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则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者是法院的判定。 2. 法律保护不同:驰名商标享有特别法律保护,然而,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①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标或者服务项目上受到保护,不能跨类别受保护,普通商标享有商标的专用权。②驰名商标因为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具有受跨类别保护的特别之处。③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并且其他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商标注册找小编维信 zhi793 比如像“娃哈哈”这个驰名商标,假如一个公司名字叫“河南娃哈哈商贸有限公司”,这样的公司名称就不符合该项规定了,该公司就不能起这个名字了。 3. 司法保护不同:①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分为两层,一个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第二个是在注册后的驰名商收到标侵权是受到保护。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对要求跨类别保护的应当首先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②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只有在注册成功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普通商标在注册阶段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假如别人使用正在注册阶段的商标这时候有两种情况:①不能采取法律程序,等到注册成功的时再采用法律程序②将普通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或者著作权登记,登记成功后这时候是可以采用法律程序。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也就是说这个商标在中国被人能够被各个年龄阶段人所知晓。 第二个因素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第三个因素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也就是说宣传工作时间要长,地理范围要广。 第四个因素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知识产权法中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目前的驰名商标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承认和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法学概论简答题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识别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1.有关商标的相关公众意识

根据《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某些特定类型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商标,生产上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业务以及销售人员和相关人员参与分销渠道。例如,将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关的许多人对商标的了解程度是“相关公众的认识程度”。关于商标”。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无关的许多人都知道或不知道该商标,这并不影响该商标被公认为是驰名商标。换句话说,“知名”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知道或在所有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而是意味着它可以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人知,也就是说,它不必“广为人知”。 。

2。商标的使用期限

商标所有者使用和行使商标专有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无论商标是否已注册,都只能使用它来反映其在交易中的价值,并将商标的无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只有连续使用才能反映其商标的存在,并且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独特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引起欢迎,否则,公众将无法理解商标,更不用说商标了。 -众所周知。对于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使用是他们的义务。因此,也有必要将商标的使用期限作为识别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有关材料,包括有关商标使用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的有关材料。商标。

3。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理范围

4.商标受保护为驰名商标

如果某商标在我国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那么商标所有人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这对于确定商标是否具有驰名商标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如果某个商标已在国外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则商标所有者还可以提供各种证明文件,以将该商标标识为驰名商标。这些文件在识别我国驰名商标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已经被保护的有关材料。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被保护为驰名商标。

5。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这是底线条款,可满足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求。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则》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其他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包括生产,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和利润。过去三年中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税金,销售面积等相关资料。

《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综合考虑商标中规定的各种因素。商标法第14条,但不是商标必须满足本文中指定的所有因素。”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