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产品注册商标我能用作产品名称吗 有两种情况可以供你参考: 一、在某种商品上已经注册了一个商标,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运作也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为了防止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在同一种商品上再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例如娃哈哈集团在儿童饮料上不仅注册了娃哈哈商标,还同时注册了哈哈娃、娃哈娃等,如果这些名字不注册,那么当别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这些名字时是否构成侵权还有待认定,但是一旦注册则是必然构成侵权的。 二、以一个商标为主,在同种的不同系列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标,从而细分市场,提高对整个市场的占有率。例如五粮液集团,即是以五粮液商标为统领,其下又不断推出五粮皇、王粮醇等,以实现对不同层次市场的占领。 商标权的特征: 一、商标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一)专用性 专用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经取得就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不得加以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它的独占使用也必须是在法律的规定之下,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滥用。 (二)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多则20年,少则7年,大多数为10年,我国也规定为10年。也有少数国家不规定期限,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注册人可以无限期的享有商标权。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国家,同时也规定了期满可以请求续展。但是,商标注册人如果到期不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被驳回,则丧失其商标权。 (三)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通常所说的“属地原则”,即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或者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因此,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不仅应在本国申请注册,而且应及时取得销售的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否则,一旦被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国外抢先注册,我国使用该商标的出口商品便不能再进入该国或该地区,从而影响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从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先后签订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但是,商标权的地域性这一法律特征,并未因此而不复存在。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并没有也不可能为各成员国提供一套国际统一的关于商标的实体法。因此,一个国家即使参加了统一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其涉外商标是否能够得到缔约国的保护,仍然取决于缔约国本国的国内法。处理有关商标问题,仍然以缔约国本国法律为适用的依据。 二、商标权自身的特征 商标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一)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效力范围 在前述商标权内容的一节中已指出其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商标权的这一特征不仅不同于财产所有权,而且也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占有、使用,这种禁止权的范围是严格限定在所有权人所拥有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可能享有超出其占有、使用范围之外的禁止权。在知识产权的范畴内,著作权与专利权也不具有超出使用权范围的禁止权。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并通过行使使用权获得收益。《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十多项使用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使用自己的作品,而且可通过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当然,他人未经许可的擅自使用,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但是,著作权人享有的禁止权不仅不能超出其享有的使用权范围,而且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或依据法律的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前者称为合理使用,后者称为法定许可。如果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是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范围内,著作权人是无权禁止的。可见著作权人的禁止权的效力是小于其使用权范围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人所享有的这种禁止其他任何人不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也同样没有超出其取得的专利的范围。即专利权人的禁止权仅仅在其取的专利的发明创造范围内行使,而不能扩大到自己发明创造之外相邻的技术范围。换言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的,均是自己可以依所获得的专利实施的。而商标权则有所不同,尽管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注册商标的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商标权人本人却无权在与所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也无权在所核定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也无权在与所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这一特征是由于标记与作品、发明创造的性质不同而决定的。仅以商标与作品为例分析,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就可以不同利用方式来表现作品,既可以复制、播放、表演等方式原作使用,也可以翻译,改编等方式改作使用。形式多样的使用方式不仅不会冲淡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反而扩大了人们对作者与作品联系的认知。而商标作为一种标记,它与商标所有人的联系,恰恰需要无数次地重复商标这一唯一的表现方式。这种表现越是唯一的,它与其所有人的联系就越紧密,消费者对其认知就越稳固。相反就可混淆商标与商标权人的联系,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正因为如此,法律赋予商标权人超出其使用权效力范围的禁止权,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商标权人专用其注册商标,也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 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不同,它受时间的限制,即经过一定的时间,智力成果就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就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进行使用,例如各国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著作权人去世若干年后(一般为50年)就不再享有著作财产权,任何人都可利用其作品而不必支付使用费和征得许可。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则在授权后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10~20年),便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人人可自由实施其专利。商标权也有时间的限制,即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人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超过有效期则不再享有这些权利,而且在有效期满后经过一定的时间,他人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注册其商标而成为新的权利人。但是商标权的这种时间限制又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时间限制是绝对的,期限届至,专利权人与著作权人便永远地丧失对其作品或发明的支配权利。而商标权人则可通过履行一定手续继续享有商标权,这就是续展,而且可以不受次数限制地续展下去,从而使商标权实际上成了一种永久权。当然商标权人要获得这种永久权,就应按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续展申请,如未及时提出续展申请则自动丧失商标权。此外,续展申请也可能会因为不符合续展时法律的有关规定,而被驳回,这样同样会丧失商标权。正是由于商标权具有这种成为永久权的极大可能性和由于商标所有人不及时续展或续展不被核准从而丧失商标权的特点,才使它成为一种相对的永久权。这也正是它在时间性上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特征。 (三)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及权利性质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商标权与专利权同属于工业产权,但它在权利产生的基础或前提方面与专利权及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著作权差别甚大。首先,著作权产生于作品的创作完成。专利权产生于做出了发明创造,当然专利权不像著作权那样,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它要经国家的授权。但它们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是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产生了智力成果。因此,创造智力成果,就成为取得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前提和基础。商标是由文字或图形等构成的,但文字、图形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不成为商标。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并不在于某个标志是谁创作的,而在于是谁将这个标志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当通过法律程序使这种联系固定化,就会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正是由于权利产生的基础与前提不同,决定了权利性质的不同。著作权、专利权由于它们产生的前提或基础是完成了智力成果,所以权利人获得的是充分利用其成果的权利。但是,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其禁止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将某一标志与特定商品相联系。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专有使用权范围,也仅仅限制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而不得有任何改变。为了保证商标所有人的这种专有使用权,防止混淆,法律又赋予了商标所有人比专有使用权范围大得多的禁止权,而对其专有使用权则不作任何限制。 (四)商标权不包括商标设计人的权利,更注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商标设计人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在商标的使用中没有反映,它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设计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来保护。如可以商标设计图案作为美术作品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与产品外观关系密切的商标图案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通过专利法保护。有人认为,商标权不包括人身权,只有财产权,从上面对商标设计人权利的保护来看不无道理,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相比,商标权中的人身权确实较弱,但商标权人在商标的使用中有标明商标权人名称及地址的权利,还不能完全说商标权中无人身权,只能说在实践中,商标权的行使更多体现在对其财产权的行使上。 公司名称可以用别人的商标名称吗? 一、公司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我国允许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精神,企业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申请人用企业的名称作商标时,企业名称中必须含有显著部分,而且,作为商标申请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在申请注册文件中,申请人对非显著部分,可以不在申请书中标注放弃专用权。因为这些标志行政区划、行业和企业组织形式的部分不可能由某一经营者独有专用,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不再需要特别注明放弃。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以企业名称作商标整体注册的,不利于该企业今后对该商标的转让、许可以及企业名称的变更等。二、商标注册需要什么资料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它文件,具体要求是:1、申请人必须按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也即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一个类别之内。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2、《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填写工整,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当准确。3、每件申请应附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4、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5、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需经公证机关公证。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需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8、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章程及主体资格证明。 地名可以作为商标名称使用吗? 也可以,211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5261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4102商标。但是1653,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 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 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 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 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拟制原则(一)商标名称的拟制原则给商标命名,除了要符合商标命名的法定要求外,还应注意遵循下列原则:1.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商标的名称首先要明白简洁;用词要通俗易懂,不要用艰深冷僻、古奥晦涩的词;用字要力求笔画简单,易于书写印刷,不要用笔画繁杂,难于辨认或已被淘汰了的古字、废字;读音要响亮顺口有音乐美感,要避免诘屈聱牙,平仄不分;此外名称的文字也不能过长。2.把握特征,突出重点商标名称很简短,只能显示商品某一方面的特点,这就要把握特征突出重点。这种突出,或侧重于展示身份,如“贵州茅台酒”;或侧重于展示技术,如“古汉养生精”;或侧重于展示用料,如“两面针牙膏”;或侧重于展示价值,如“钻石电扇”;或侧重于展示效用,如“白丽牌香皂”;或勾画形象,如“小白兔牙膏”;或抒写情趣,如“喜盈门毛巾被”;或显示气派,如“公主牌钢琴”;或表达产品品类,如“垦得机有机大米”;等等。3.名实一体,避免自相矛盾名称要从某一个侧面反映出商品的某种特征,这种特征应该与商品有一定联系,而不应出现商品的名与实不相称或有商标标致损商品形象的现象。如“黑豹牌农用车”,“黑豹”显示了车子的强劲有力,“菊花”电扇的“菊花”给人以清凉感,名实结合是合理的。4.要考虑消费对象的心理商品有一定的消费对象,命名要考虑消费对象心理才能赢得市场。例如,儿童产品要考虑儿童心理:所以有小天使童鞋、大白兔奶糖、娃哈哈果奶。老年保健品要考虑老人的心理:所以有百年乐中成药、老来福口服液、如意牌拐杖。化妆品的消费对象主要是青年女性,所以商标名称时髦洋派:奥琪、雅倩、海飞丝、丽花丝宝、金芭蕾。高档消费品则针对购买者要慎重选择的特点,用商标名称来显示商品的名贵、精良、耐用、先进,所以有斯特劳斯牌钢琴、蓝宝石牌手表等等。5.名称要有美感,有寓意所谓有美感是指名称形象鲜明,能使人产生美好联想。如:郁金香牌壁纸、企鹅牌羊毛衫、莲花牌味精。有寓意是指名称能包含较多的信息。如“中意”既表明产品引进了意大利技术又告诉人们该产品可令人满意。“老来福”既有中文意思老来得福,又与英文LONGLIFE(长寿)谐音。(二)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1.介绍说明式这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用语平实、通俗,有的介绍产地,如:上海、青岛、天津;有的介绍功效,如:神力、一匙丽、永久、永芳、健民、如意。2.比喻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是喻体,喻指商品某方面的特点,如:电视机的名称,“长虹”喻灿烂,“牡丹”喻鲜艳,“孔雀”喻多彩。3.暗示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虽不是喻体,但它能隐隐约约地透出较多的其他信息。如“华日”暗示了产品的日本技术,“航天”暗示了尖端技术,“男子汉”香烟暗示了某种风度标准、价值取向,玉羊牌毛毯暗示了毛毯的用料。4.象征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能给人以丰富的联想。如“长城”象征了一种创造精神,“黄河”象征了中华民族的古老悠久,这是形象比较具体的象征物。有的更抽象,如“双环”、“三角”,那就只能由消费者自由联想,见仁见智了。5.权威式权威式的特点是用权威命名。或借用名人,如“李宁牌”、“星海牌”或自封权威,如“天王牌”、“霸王牌”。 6.祝愿式祝愿式的特点是名称有吉祥喜庆色彩。如“美好”、“大发”、“喜盈门”、“双喜”等等。命名的方法多种多样,这里只是粗略列举了最常用的几种,具体运用,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注册商标是否能作为产品名称出现? 不能用作产品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您的注册商标。为什么? 阿司匹林在过去也是商标。由于注册人使用不当和粗心的保护,最终商标被稀释并成为通用的产品名称。 当然,商标可以用作“商品名称”;这种方法在医学上被广泛使用。 公司名称与别人的商标名称有相同,把名字印在产品上算侵权吗? 谢谢。已经处理了一些案件,现在正在处理此类案件。1.他人的商标作为商标的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2.突出使用注册公司名称的大小可能会引起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个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3.公司名称照原样使用,但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4.在先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商标本身的独特性和受欢迎程度以及所谓的使用行为和在先商标是否属于同一同类商品密切相关。5.在具体处理方面,工商局通常不太在意,需要提起民事诉讼。以上。 产品名称注和商标注册有区别吗 通过近似搜索商标,可以减少商标被拒绝的可能性,从而缩短商标的注册时间。2.合并商标最好单独注册。组合商标是指将“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和颜色组合”六个要素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组合而成的商标。在我国,通过对每个构成要素进行一次审查来审查组合商标。构成合并商标的文本,字母,图形和其他元素必须保证与其他商标注册或正在被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然后才能通过审查。如果合并的商标没有单独注册,则一旦某个要素相似,整个商标将被拒绝,整个机构都将受到影响。即使拒绝其中一个商标,单独注册也不会影响申请的其他部分。 商品名称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商标2113和品牌5261之间的区别在于:1.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受商4102标准的保护。一旦注册,权利1653和权利持有人将享有商标专用权。品牌是一种经济概念。2.对于企业来说,通常只有几个品牌,但是商标可以选择注册一系列商标。3.商标的作用是使商品与企业联系起来并发挥识别作用。品牌与公司的整体形象有关,但商标与品牌之间的关系也很密切。公司通常将品牌注册为一系列商标之一。实际上,这也证明,注册商标为商标并通过商标法保护商标是保护企业信誉的最便捷,最有效,最有力的方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的品牌和商标可以相同,因此人们经常将品牌和商标等同起来。实际上,品牌比商标更广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是商标局批准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徽标,以供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用户在组织中的成员身份。本法所称认证标志是指具有监督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能力的组织,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该组织来证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