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解析-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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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各国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一个商标是否在成员国驰名,要由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部门判定……”。

除此之外,TRIPS(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之二“确定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该商标为相关部分公众所熟悉包括该商标在缔约方由于宣传广告取得的熟悉程度”之规定,也渐为许多国家考虑和遵从。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设有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对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履行《公约》中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因此,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性条约、双边协定明确了驰名商标在我国的特殊保护地位及有关认定程序。

1995年2月26日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签署的《换函》及其规则中,中国承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程序:“商标局应在收到申请后六个月内作出决定,确认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经商标局确定为驰名商标,但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应保护其不受侵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表明驰名商标地位已经确定。

现实经济生活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传统名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一批新创名牌在市场上表现了极强的活力与竞争力。这些名牌被人们视为“国宝”,我国政府对这些凝聚着人民智慧和劳动的名牌也给予了高度重视,目前已认定了165个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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