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商标法律法规-抄袭其他商标

提问时间:2020-06-1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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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6-1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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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不可取

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不可取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欣乐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方联合(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搜索引擎行业的创始者,“小度”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该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住所地同在北京市,且属于相同行业,同时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抢注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事实。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首页打印件;新浪网、太平洋网等网络媒体报道页面打印件;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北京方鼎欣盛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主体,不存在恶意抢注,也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小度”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与北京方鼎欣盛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网复印件;争议商标信息页及核准转让证明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北京方鼎欣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申请注册,2014年4月22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201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计算器、电话机等商品上。

2. 被申请人自2013年起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筷搜”、“直达号”等商标近二百件。

我委认为,《商标法》调整的是商标注册行为,不论争议商标现有人是被申请人或原注册人,均不影响本案对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相关情况的审查。《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某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新浪网、Chinaz、京华网等网络媒体对“小度”wifi的相关报道文章网页打印件,部分报道显示的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可证明“小度”经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器、电话机商品与申请人“小度”商标赖以知名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标识同为“小度”,此种近似性难谓巧合,争议商标在计算机、计算器、电话机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计算器、电话机商品以外的电池、摄像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相差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

另,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住所地同在北京市,且属于相同行业而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关系,申请人此项主张不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婷 汤 茜 朱苏川

2016年11月30日

一些无良商家是如何商标侵权?

一、无良商家在明星、一线品牌的关注下,故意注册一个类似一线品牌,模仿商城的线上口号、广告、运营模式,从而误导消费者观念,让消费者误认为小商家是知名品牌的兄弟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是产品生产抄袭的方式,在外观、形状、包装、颜色等方面类似产品,这样的产品经过市场不仅误导消费者选择,而且还造成原设计企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3、知名品牌企业文化、宣传、市场分析,知识产权,如复制、文章,增加其在市场上的影响力,但最初的品牌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消费者最初的“傻分不清楚,甚至假冒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之后也没有相应的保障。

近年来,由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公司采取“搭便车”的方法,假冒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违反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影响商标所有者的声誉和形象,对企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此,小编网店提醒,要诚信守法经营,增强商标权意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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