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商标注册人所有的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是否应当一并转让?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我有几个商标需要转让,商标转让有没有什么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联合商标不能进行分割转让。联合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基于经营需要而使用的系列商标,它具有标记近似特征。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商标注册人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在许可期内如将其专用权转让给第三人,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许可合同后,才能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转让申请手续由受让人负责办理”,因此,如果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向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的,所代理的只能是商标受让人的意愿。任何未经过商标所有人签字、盖章的商标转让行为都属于无效转让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如果对商标或者知识产权方面有任何问题,鱼爪可以与你一起共同讨论。鱼爪专注知识产权服务多年,经验丰富,实力雄厚,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鱼爪,能够给您提供更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