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旧商标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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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13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法释(2002)32号 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1.驰名商标分为两类:“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a.“不予注册”,b.“禁止使用”。   3.受到以上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   A.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   B.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4.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   5.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受到商标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可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2113一、商标法规定的商标5261侵权行为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4102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1653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商标权的诉讼流程有哪些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至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七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受理后法院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进行答辩。  4、证据交换,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因为侵权人在知道权利人起诉后,就会存在消灭证据之心,所以权利人可以要求法院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5、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不服裁定的,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1号令对最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

第52条规定:

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应在听取未提交审查请求的审查案件时,考虑事实,原因,商标局驳回决定的要求和申请人的审查申请,以及审查时的事实状态。接受商标局关于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试图审查不赞成商标局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的情况,并发现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的规定商标法之一根据规定的情况,商标局未根据上述规定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驳回申请作出复核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评审决定之前,应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994年1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非法营业额的计算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由侵权人经营的所有侵权商品(出售和库存)都应算作非法经营。商标侵权商品的生产和加工,其非法经营额为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与侵权商品实际成本之和;因为难以确定侵权人的实际成本,库存商品数量和产品的销售单价为实际成本;如果没有销售单价,则侵权人的库存商品数量与同类商品的单价之积即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标有侵权产品的经销商,其非法营业额是指已售出的侵权货物的销售收入与库存的侵权货物的购买额之和。如果购买金额难以确认,则库存商品的数量与侵权者的数量相同。商品单价的乘积即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大于销售收入的,非法经营金额为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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