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文件全文 因篇幅限制,以下内部分摘录,全文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站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第十二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新商标法以及2113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1、我国《5261商标法》当中规定了“一4102标多1653类”的申请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所指定的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见该申请中的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为另一件申请。2、“声音”要素增加至商标构成的要素当中。3、禁止将驰名商标的字样用做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的活动之中。4、商标续展可以在有效期满之前一年内进行续展的申请。5、商标代理机构除了对该代理抚慰申请申请的商标注册外,不可以申请注册其他商标。6、对于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7、将原来旧《商标法》中的“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修改成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8、将原来旧《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修改成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9、若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的一年内,商标局对和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被核准。10、商标案件增加了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自收到商标申请日起,九个月。商标驳回复审:自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日起,九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商标异议申请:自公告期满日起,十二个月,特殊情况,延长六个月。商标异议复审:自收到异议复审申请日起,十二个月,特殊情况,延长六个月。这当中仅限异议人提出异议复审,被异议人如果不服裁定,只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自申请日起九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撤销复审:自申请日起九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11、明确处罚金额:违反商标法第六条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达到五万以上的,处以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零至五万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限期改正,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处以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零至五万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罚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限期改正,停止销售,拒不停止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零至五万以下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按侵权人获利金额确定。二种都不能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情节严重的,按许可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许可费也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代理公司违法,限期改正,给于警告,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12、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国际上商标国际助专章,规定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所需条件、基本程序,和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等。13、《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的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犯人提供便利条件”等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并且还计算违法经营而可以考虑的因素。 商标注册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应该遵循哪些规则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许可合同记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低开馆会员0.27元,查看全部内容> 原始发行商:三位制革商每日报告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2113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章,5261,一般规则,第1条,第4102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 1653年商标法)。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商标持有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要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案件查验和处理的需要,以及商标局提供的证据,确定商标的驰名状态。派对。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如果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标志,则其商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证明标志,并且控制该证明标志的组织应允许它。如果地理标志被注册为集体商标,其商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使用该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集体商标注册,团体,协会或其他该组织应根据其章程被接纳为成员;如果它不需要参加使用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则也可以适当使用地理标志。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禁止。第五条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处理其他商标事项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代理人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内容和权限;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注明委托人的国籍。根据商标法和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11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4102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653》制定的法规。规章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政策,法规制定和颁布。它们是针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特定问题而制作的。它们更加全面,系统和长期实施。法规是法律的体现之一。通常,这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了某些事项或某机关的组织和权限。他们还引用公司章程。它具有法律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违反此规定将带来某些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有权,鼓励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声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本法是专门制定的。法律通常是指得到社会认可的国家,该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了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性力量(主要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其中规定了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通常对所有当事方具有约束力社会特殊的行为准则(社会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