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吗-假冒注册商标属于判刑九个月

提问时间:2020-07-11 03:10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1 03:10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刑法认定_涉案

在明知销售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坚持售卖,已触犯法律。

裁判要旨

当啤酒瓶上既烙有高知名度、位置显著的浮雕商标,又贴有另一种不知名、辨识度较低的其他商标时,如其瓶体上的浮雕商标造成公众误认,仍构成对浮雕文字标识的商标性使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销售商在经营过程中应尽注意义务,如明知涉案啤酒系侵权商品仍予以大量销售,则应认定具有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故意。

大家来找茬(左为正品,右为涉案品)

案情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马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缓刑、罚金刑等适用不当,提出抗诉,但未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事实及案件定性提出异议。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系沪上首例“旧瓶新用”商标侵权入刑案。

一、涉案瓶体上的浮雕文字属于商标性使用

二、涉案瓶体及浮雕商标足以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

“青岛啤酒”、“TSINGDAO”浮雕文字系回收酒瓶原先固有,被告人在瓶贴上虽然使用了自身的商标标识,但是涉案啤酒的纸质瓶贴上的标识、使用的颜色、图形的搭配、风格等均与“青岛啤酒”外观风格相近似,而且消费者更容易观察、留意到更具辨识度的“青岛啤酒”、“TSINGDAO”浮雕字样。根据被告人供述,涉案啤酒主要销往酒吧、歌厅等场所,相关公众会误以为涉案啤酒与青岛啤酒的制造厂商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相同商标”除了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外,亦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涉案啤酒的商标与青岛啤酒商标构成了第二种情况的“相同商标”。

三、被告人具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作为酒类批发销售商,大多是通过商品流通渠道从供货商处采购啤酒并对娱乐场所等商户销售,不能要求其随时注意所售啤酒的权利瑕疵,否则可能会影响商品的正常流通。但基于其职业、社会经验、行业要求、经营状况等具体因素,仍应要求其尽到高于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义务。结合本案,马某具有长期从事酒类销售的经历,其对该商标及正品酒类的商场价格和进货渠道理应知悉,加之涉案瓶体显著位置有“青岛啤酒”、“TSINGDAO”的浮雕文字,鉴于青岛啤酒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马某理应知悉涉案啤酒并非正品,但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售出,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

四、回收利用旧瓶应当避免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号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07刑初939号;

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沪03刑终16号。

本文刊载于《中国工商报》2017年10月10日,A6版。

案例编写人:商建刚、秦天宁

《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发布,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占比较大

4月24日,上海市人民procurato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