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罪王好-假冒商标罪退赃退哪一部分

提问时间:2020-07-11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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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王某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_犯罪

4月23日上午,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天津高院通过云视频连线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同时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9)》,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涉疫情防控案件共11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9)

刑事案件

王某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某萍

案号:(2019)津01刑初22号、(2019)津刑终46号

案情摘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数额巨大。涉案商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王某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卖出,系犯罪未遂。一审法院根据王某萍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萍减轻处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适当。审理期间,王某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且在二审期间,由家属代其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王某萍本人所犯罪行没有人身危险性,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王某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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