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因素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因素 华阳知识产权 2019-11-19 一) 驰名的要求 不论是由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来认定驰名商标, 均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问题。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指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能认定驰名商标, 即驰名商标的认定基准问题。对“驰名” 的要求,“法律术语概括为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和相关人员等”, 用通常的话来表述, 就是说商标要有名气、 要大牌。 (二) 认定驰名的考虑因素 中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由于这五项因素的规定十分原则, 对各项因素在认定驰名商标中的作用和地位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认定为驰名商标必须符合全部要素, 也有的认为不应以满足全部要素为前提。 相关公众的范围主要是解决谁来决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问题。驰名商标往往由于其所依附的商品(或服务) 的质量可靠、 稳定而为相关公众所熟悉, 因此, 商标驰名与否是市场行为, 只能由市场交易的相关公众去评价,既不可能由商家自己去评价, 也不能由市场管理者(行政机关) 去判断。 1 相关公众是判断是否要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前提。如商标权人与被控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对象不存在交叉关系, 则根本不存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自然也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 可见,这里说的相关公众,并非所有公众,某一商标只要在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就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2. 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 商标的形式是符号, 但符号不等于商标, 只有作为信誉指代的符号才是商标。《商标法》所保护的是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功能关系, 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所承载的商誉。 2 商标法与商标的保护, 并不意味着在著作权法、 专利法之外, 对相关的图案、 文字和设计提供一种单独的保护, 其强调保护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 3 而商业信誉的培育需要将商标实际投入到商业活动中才能实现。比如,西门子、 可口可乐就是经过经营者长期艰苦的努力才培养出来的全世界著名商标。何为商标的使用, 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3条规定:“《商标法》 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 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一般意义上讲,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 证明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越可靠, 越可能被消费者认可。比如, 英国《商标法》 规定,“必须是使用了七年以上的商标, 方可入围参加驰名商标的评选。” 4 但也不乏有商标一夜成名的案例, 比如, 联想集团以“Lenovo” 代替“legend”, 虽然使用时间不长,但基于其企业的商业信誉以及相关产品的知名度, 也很快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 3. 商标的广告宣传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把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从而让消费者通过不同的商标去选择不同的经营者所提 供的商品或服务。事实上,商标本身就是一种广告, 商标作为一个商业标记,其注意力因素的特征非常明显, 无论是在声音和外形方面, 还是在涵义方面都便于消费者呼叫和记忆。通过广告宣传, 使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的标志, 消费者可以记住商标, 并通过商标记住商品, 同时让消费者熟悉产品并了解市场信息,对于引导和刺激消费都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4. 商品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一个商标曾被法定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被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受到保护, 可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之一。 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 一个商标的市场知名度是动态的、 变化的, 所以在具体的案件中, 一个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只能作为解决本案商标纠纷的一个参考因素。 一般情况下, 一个商标被侵权的纠纷越多, 其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越多, 消费者对其的知名度就越高。 所以, 对该商标可能被再次认定为驰名商标, 起到重大作用。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中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规定了考虑认定驰名商标的兜底性规定, 即除了考虑以上论述的因素之外, 还规定了“其他因素”, 从而使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更具有弹性, 以便适应立法时未曾考虑到的因素, 进而动态的把握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比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解释第 5 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使用的时间、 范围、 方式等, 也包括该商标核准注册持续使用的情形。其他因素的考虑还可以借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包括该商标的主要产品近三年的产量、 销售量、 销售收入、 利润、销售区域等。” 为了进一步统一司法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第 4 条规定了总的原则: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 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因素, 但是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除外。” 总之, 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涉及个案具体情形的差异, 这些因素并非需要全部考虑, 也非穷尽式的罗列, 不过所有的因素都是围绕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展开, 是帮助认定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指导性意见。 好商标,拿来就用!——拿标网 华阳知识产权 给您最专业的服务 长按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