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五十二条 3项规定-商标法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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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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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并需要停车以进行故障排除时,驾驶员应立即打开危险警告信号灯,并将其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果难以移动,则应继续打开危险警告手电筒,并在车辆方向上设置警告标志以扩大警告距离,并在必要时迅速报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994年1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非法营业额的计算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由侵权人经营的所有侵权商品(出售和库存)都应算作非法经营。商标侵权商品的生产和加工,其非法经营额为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产品的销售单价为实际成本;如果没有销售单价,则侵权人的库存商品数量与同类商品的单价之积即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标有侵权商品的分销商,非法营业额是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额之和。如果购买金额难以确认,则库存商品数与侵权商品相同商品单价的乘积即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大于销售收入的,非法经营金额为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的3倍一下,两倍以上...

1.《商标法》第52条规定,下列任何一项行为均应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或制造他人的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或擅自出售伪造或制造的注册商标;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替换注册商标,并将具有替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

(五)对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是对《商标法》第52条所规定行为的惩罚依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罚款。数量少于非法操作数量的三倍;不能计算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商标法实施条例》仅规定了罚款上限(少于非法营业额的三倍),没有规定下限(可以免除经济罚款的下限)。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虽然罚款额并未说必须是非法经营额的两倍以上,但基层执法部门的决定是罚款额的两倍以上。人们应该更幸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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