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44条无效宣告-商标法44条司法解释

提问时间:2020-05-06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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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6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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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广告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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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的第四十七条

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五章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第44条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或者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局注册商标被宣布为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商标局做出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则应书面通知各方。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限期内提出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