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适用范围? 商标异议期过了还能进行异议吗 抱歉,您已经超过了法定异议期限,因此无法再提出异议!在某些情况下,商标局也不会接受: 1.商标只能在异议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期过去,则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2.对商标局尚未宣布的商标提出异议 3.如果商标在异议通知期后获准注册,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4.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要求和事实依据 5.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商标异议费 6.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正或未按要求进行更正。不会被接受! 注册商标为什么会被无效宣告 怎样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请求宣告商标无效 请提供具体的品牌名称 第44条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或者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局注册商标被宣布为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商标局做出决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则应书面通知各方。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限期内提出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45条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和第30条第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复后,书面通知有关各方。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查无效请求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根据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结果,确定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由行政机关处理。,审核可以暂停。取消中止原因后,应恢复复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