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解释-商标法第四十六条

提问时间:2020-05-0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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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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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注册商标被注销或撤销后,他人可否就该注册商标重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

商标申请: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未续展一年内禁止注册怎么理解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在期满之日被撤销或者不予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不得申请与或者相同的商标注册。与商标相似。批准。

关于此规定,需要注意几个常见问题:

1.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不作任何续展,并且无效。一年内禁止注册意味着没有人可以注册商标。

2.一年期限从专有权到期日之后的第二天开始。根据第四十六条,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相同或相似的任何商标注册申请,如果由于到期而没有续签,将不予批准。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商标法》将即将到期的商标延长了6个月,但由于严格的保护期法律制度,延长6个月并不是额外的专有权利保护。在此期限内,注册期限届满后,原始商标专有权将自动终止。因此,第46条中的“商标的撤销日期”是专有权的到期日,而不是延长期限的到期日。

3.此处的一年期限应以审查时间为基础,即从商标被撤销的第二天起至商标初步审查和批准的公告之日。如果仍在一年之内,注册申请将被拒绝,恕不另行通知;如果已经超过一年,它将被批准并宣布。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标法》第46条用“ ...不被批准”代替“ ...不被接受”。是否接受是指正式考试;认可与否是指实质审查。因此,这里的一年期限只能在进入实质性审查时才能判断。换句话说,在取消原始商标后的3-4个月内申请注册是可行且合法的。

其次,从商标注册的一般程序开始。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只要没有绝对禁止注册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公告日之前对商标申请进行修改或者更正,从而消除了阻碍商标注册的事项。但是,商标的使用与商标的取消相同或相似,这并不是商标法中规定的绝对禁止注册。因此,以申请日期作为上述一年期限的判断是不可行的,应在实质审查中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