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销售不知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且您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本人合法取得的,并向提供者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赔偿。”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少于违法经营数额三倍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行为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规定来看,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免除,但并不是说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主要是因为这些侵权产品的销售已经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并且这种处罚是基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如果没有销售,通常不会受到惩罚。如果处罚太高,可以对该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复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最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1号令修订。 第52条规定: 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在听取审查时,应考虑事实,原因,商标局驳回决定的要求和申请人的审查申请,以及审查时的事实状态。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 商标评审委员会试图审查不赞成商标局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的情况,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商标法第1款根据规定的情况,商标局未依照上述规定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驳回申请作出复核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评审决定之前,应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994年1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非法营业额的计算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由侵权人经营的所有侵权商品(出售和库存)都应算作非法经营。商标侵权商品的生产和加工,其非法经营额为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产品的销售单价为实际成本;如果没有销售单价,则侵权人的库存商品数量与同类商品的单价之积即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标有侵权商品的分销商,非法营业额是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额之和。如果购买金额难以确认,则库存商品数与侵权商品相同商品单价的乘积即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大于销售收入的,非法经营金额为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