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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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7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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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开小超市的,上海家化告我六神商标侵权,我可以找侵权产品的批发商吗,要根据法律的那一条呢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是:

《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要求赔偿,并且被控侵权人声称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未使用该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登记专有商标所有人提供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过去三年内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由于侵权造成了其他损失,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责任。责任。 ”

如果商标所有人不能证明注册商标在过去三年中已经实际使用过,并且不能证明商标侵权给他造成了其他损失,则被指控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您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则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自己合法获得的并解释提供者,您将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怎么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销售,是商品流通中的商标侵权。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由生产者自己销售,而且往往通过他人的销售活动到达消费者手中。这类卖方,像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生产商一样,在混淆商品原产地,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作用。因此,这种销售也应视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应视为商标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注意,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的生产者通常是故意的,但是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的销售者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不是故意的。因此,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本人合法取得的,并向提供者解释。 ,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53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罚。

(1)停止侵权的命令

①命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

(2)被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伪造注册商标,以及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违法营业额少于违法营业额的五倍,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有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其他严重情况的,从重处罚。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依法获得的,并可以说明提供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如果

不满意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则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或者逾期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调解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赔偿金额

处理此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如果调解失败,则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和规定哪些方面的

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所有人要求赔偿,被告侵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民事法院可以要求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所有人提供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拥有人不能证明该商标在过去三年中已经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自己因侵权而遭受其他损失,被告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您出售不知道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则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自己合法获得的,并向提供者解释,您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学科

本文是关于违规的。

解释与理解

1.本文的修改

本文的第一段是此商标法修订版的新增内容;第二段是第三段原始第56条的规定,该修订仅对单个文本进行了修改。

2.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

根据本文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1)商标所有者在3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并且没有其他损失

商标专有权属于知识产权类别。知识产权与其他公民权利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知识产权的建立和保护旨在倡导,鼓励和利用创造性的知识成果,从而带来无形的知识。财富被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获取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是使用知识产权,不是将其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而是通过设置技术壁垒和陷阱来防止他人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则这与企业的初衷不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告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抗辩,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提供前三年内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证据。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过去三年中已经实际使用过,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因侵权而遭受了其他损失,被告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2)卖方不知道侵权产品,并证明该产品是合法获得的,并解释了提供商的

根据本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如果犯罪者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出售的商品侵犯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并且仍在出售该商品,则该商品是主观有意或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犯罪者销售侵权商品,则没有主观过错,也就是说,他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他出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就行凶者而言,他们必须承担其能力范围内无法承担的责任,而且还将给整个社会的商业交易带来巨大的成本。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可以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可以说明提供者,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由您自己合法获得的产品的证据,是指卖方可以提供购买产品的发票,付款凭证和其他证据,从而证明该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所谓解释提供者,是指卖方可以解释所购买商品的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其他线索,并可以核实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