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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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2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

4.当事人的财产收受,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的人员的行为,以利用工作取得当事人所提供的财产

被告知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会罚款吗?

侵犯注册商标是违法的,将被罚款。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和起诉已获得并涉嫌侵犯专有权的证据或报告涉嫌违反法律的行为时行使的权力。注册商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侵权商品和工具,伪造注册商标,违法行为。营业额超过5万元违法营业额少于违法营业额的五倍,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有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其他严重情况的,从重处罚。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依法获得的,并可以说明提供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商标法》第七章第56条-第67条均是关于保护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规定,可以详细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取得的涉嫌侵权证据或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1)询问有关各方,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2)检查并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

(3)对涉嫌当事方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项目;对于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各方应当提供协助与合作,不得拒绝或阻碍。

在调查和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在商标所有权方面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调查此案。在消除中止原因之后,应恢复或终止案件调查和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