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细则68-商标法实施细则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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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规范如何正确实施商标法的法律

根据“第6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正确。

于2014年4月2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1号法令修正。

《实施细则》第98条于2014年5月1日生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994年1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非法营业额的计算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由侵权人经营的所有侵权商品(出售和库存)都应算作非法经营。商标侵权商品的生产和加工,其非法经营额为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产品的销售单价为实际成本;如果没有销售单价,则侵权人的库存商品数量与同类商品的单价之积即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标有侵权商品的分销商,非法营业额是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额之和。如果购买金额难以确认,则库存商品数与侵权商品相同商品单价的乘积即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大于销售收入的,非法经营金额为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