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商标法修正的内容都有哪些?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群众意见。这是公民通过反映社会状况和舆论来参与决策。拓宽舆论渠道,是决策机关做出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②公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征求意见稿修订稿)》,使公民享有知情权。这是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告制度参与民主决策的过程,有利于提高决策和公众参与的透明度。 (2)①帮助决策者充分促进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智慧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②有利于增进公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决策的认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③有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关心公民的政治责任感。 2019年新商标法修改了什么内容? 首先,商标注册程序存在缺陷和不便,这导致商标申请人无法快速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商标的恶意注册和恶意的异议经常发生。申请时间长,效率低,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协调,不能满足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在上述及其他情况下,人们对商标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其次,《商标法》中关于惩罚的规定并不僵硬而明显,并且对商标侵权者的影响有限。在当今社会,假冒伪劣商品广泛存在,而驰名商标的伪造也很普遍。法律仅规定了不能采取的措施,没有详细的相关处罚,导致执法过程中没有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伪造商标随处可见,伪造商标司空见惯。为什么一再禁止这种行为?如果惩罚的基础更加明确,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完善,我相信将会有所改变。 此外,《商标法》的相关程序不协调。 这样,将来对商标法的修订肯定会以效率为基本出发点,缩短申请人的申请时间,简化某些程序,有效地进行处理,并使程序更加协调。例如,将来的申请可以从一种标准发展到一种标准再发展到多种类型,以促进申请人的申请。另一个例子是取消异议审查程序,商标局将直接做出裁定,以简化异议本身并迅速保护权利。 商标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为了确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相关国际商标法律法规的协调已成为必然的方式。由于对商标的恶意注册和假冒的国际惩罚是相当大的,中国商标法的修订还将增加对商标的保护,并完善法律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订 19.将第30条更改为第33条,并修改如下:“对于在商标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在先权利所有人和利害关系方认为:违反第13条第2款和第3条,第15条,第16条,第1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末无异议的,应当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20.将第31条更改为第32条。 21.将第32条更改为第34条,并修改如下:“对于已被拒绝但未宣布的商标,商标局应将注册商标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的申请人注册如果您不同意,则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2.将第33条更改为第35条,并修改为:“如果对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的反对,并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3.将第34条更改为第36条,并修改为:“在法定期限到期时,当事方将拒绝对商标局拒绝该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拒绝注册,或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该申请决定,不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二十四。将第4章的标题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更改,转让和许可”。 二十五。将第38条更改为第40条,并修改为:“如果注册商标过期且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遵守规定。进行更新程序;如果在此期间无法处理,则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从商标的上一个有效期后的第二天算起。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宣布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二十六条,将第39条更改为第42条,并在第2和第3款中增加两段:“如果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将其视为同一商品在市场上注册的相似商标,或者在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于可能引起混乱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商标局将不会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将第四十条更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段修改为:“如果允许任何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则许可人应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告商标局备案。 ,由商标局的公告。未经申请,商标许可不得针对善意的第三方。 ” 第二十八章,第五章的章节名称被修改为“注册商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将第41条和第43条合并为第44条和第45条,并修改为: “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或者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商标第44条,该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三十,删除第42条。 31.在第46条中增加一条:“在法定期限届满时,有关当事方不得对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布的决定如果关于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则商标局的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有效。 ” 三十二。在第47条中增加一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布无效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宣布。从一开始就认为专有权不存在。 三十四。将第44条更改为第49条,并修改为:“在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本人的姓名,地址或其他注册发生问题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35,删除第45条。 36.将第46条更改为第50条,并修改为:“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布无效或在到期时不予续展,则应将其撤销,宣布无效或取消。从该日期起一年内,商标局将不会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 37.将第47条更改为第51条,并将“可以处以罚款”改为“如果非法交易额超过50,000元,则可以按百分比征收非法交易额”。罚款额在20%以下的,没有非法营业额或者少于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将第48条更改为第52条,并修改为:“如果将未注册商标用作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的规定,应当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知。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交易量或非法交易量少于五个。罚款一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 四十,将第49条更改为第54条,并修改如下:“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不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满意,则可从收到商标之日算起。通知在15天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以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41条,在第55条中增加了一条:“法定时限届满,当事各方不得申请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复审决定生效。 42.删除第50条。 第四十三条,将第52条更改为第57条,将第一项更改为两项,作为第一项和第二项,修改为:“(1)没有商标注册经该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很容易导致混淆”。 ,第48条,在第58条中增加了一条:“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名称会误导公众,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 作为第59条,在第45条中加一:“注册商标中包含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明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者的数量和其他特征或所包含的地理名称,无权禁止其他人正确使用它。 四十六,将第53条更改为第60条,并修改为:“本法第57条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之一引起了争议,有关当事方通过谈判解决;如果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者不成功,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人民法院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7,将第55条更改为第62条,并将第一段第二项中的“帐户簿”修改为“帐户簿”。 将第四十六条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改为第六十三条,并修改为:“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赔偿金额是基于实际损失的。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如果情况严重,赔偿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赔偿额的两倍以上,也可以少于三倍。赔偿金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第49条中,增加了一条,如第64条,第一段为:“如果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要求赔偿,则被告侵权人辩称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商标未使用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提供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自己因侵权而遭受了其他损失。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56条的第3款改为第64条的第二款,修改为:“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合法获得的并解释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50.将第57条更改为第65条,并修改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将要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制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然后依法起诉。 ” 51.将第58条更改为第66条,并修改为:“为了防止侵权,将来可能丢失或难以获得证据时,可能会发现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他们可以依法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第52条,在第68条中增加了一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更多的罚款。超过1万元但低于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三,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并将“行政制裁”修改为“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