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法条释义-商标法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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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规范如何正确实施商标法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怎么定义商标

在《中国商标法》中,商标的定义是:“任何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

可见标志与其他人的产品有所区别,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 ”此定义表示商标是标志,用于它在商品上是有区别的,并且是当代的视觉标志。 《中国商标法》中商标的定义是准确的,并揭示了商标的基本特征。

商标法三十条

第三十条任何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经初步审查批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应当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解释]本文介绍商标异议程序和批准注册程序。

1.异议程序。异议是指公众反对商标局在初步审查中宣布的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将在“商标公告”中公告,以使公众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规定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使公众有机会对商标注册发表评论,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确保商标注册审查的质量。本文关于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1.任何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也就是说,商标局必须对每个最初批准的商标发布公告,以征询公众对商标注册的意见。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2.异议期限为商标公告初步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即异议期限为三个月。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短,以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发表评论;另一方面,异议期不应太长,否则会延长商标注册的时间。基于以上考虑,本文规定的异议期限为三个月。3.反对的对象是任何人,也就是说,本条并不限制反对者的资格。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并在商标公告中注明异议商标的期限,页码和初步批准编号。

其次,批准注册程序。尽管本文规定每个初步批准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但并非每个商标都会被异议。自初步复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商标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文件解读

为了实施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的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国务院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在便利当事人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详细规定了新的《商标法》的一些相关规定,以使其更易于操作,更有利于公众快速处理各种类型的商标申请。轻松地笔者认为,新近修订的《便利党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它规定了健全商标的申请条件。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保护的对象,取消了对可注册商标的“可见性”要求,并将明确的商标明确地纳入了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为了满足这一要求,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申请带有声标的商标注册的条件。这些表格要求主要包括:(1)应在申请中声明; (2)解释商标的使用方式; (3)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此样本应为光盘形式,并且音频文件的wav或mp3格式不得超过5MB。如果以纸质形式提交,则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存储在CD-ROM中; (4)声音商标的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则此描述可以采用谱号或记号的形式,并且需要附加文本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的,并且不能用五线谱或记号来描述,则必须用文字来描述; (5)商标说明和声音样本应一致。

第二步是弄清数据消息的含义以及如何确定数据消息方法文件到达主管当局并交付给当事方的日期。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文件可以书面形式或以数据电文形式提交。新修订的“法规”明确将数据消息方法定义为Internet方法。

如何确定以数据报文形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标局和商业评估委员会以数据报文形式向各方交付文件的日期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双方的影响很大。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数据电文形式提交文件的日期,应以进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和商业评估委员会应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为双方服务。如果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则应视为已送达当事人。

第三是明确申请分案的操作程序。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了“一个标准,多个类别”的制度。为了使申请人在遇到法律障碍时可以申请商品或服务的注册,以使未遇到障碍的部件不受影响,请继续进行下一个注册流程并尽快建立商标专有权。对应的应用程序划分系统。商标局拒绝在某些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将初步批准的申请分为另一申请,分割后的申请应当保留原申请日期。

第四是阐明通过快递公司提交文件的日期的计算方法。快递行业正在蓬勃发展,申请人通过快递公司处理商标业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最初的《商标法》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快递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文件的处理日期。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使他们对文件的到来日期有清晰合理的期望,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除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外,当事人的日期也应在第二天。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材料,对于邮政公司以外的快递公司的送货,应以快递公司的送货日期为准。

第五是改进商标异议的具体程序。修订后的《商标法》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为了执行这一规定,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和拒绝,并规定商标局应做出不注册的决定,包括不对某些指定商品进行注册的决定。当事人以后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是:期限届满后产生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在其他原因到期之前不提交证据。如果在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商标局可以将证据提交给另一方并进行盘问。。

第六点是阐明商标许可注册的具体要求。原《条例》规定,许可人应当自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备案。第一种是要求将许可合同提交商标局备案,第二种是要求在三个月内提交备案申请。实际上,许多当事方都认为涉及商业机密,因此不愿将其商业合同提交主管当局备案。对于双方而言,三个月的时限要求相对较短,这给双方行使权利带来了不便。本法规的修订将“许可合同记录”更改为“许可记录”,并取消了三个月的期限:“许可人应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向商标局提交并提交记录材料”此外,还要进一步澄清,备案材料应说明诸如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以及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之类的事项。

但是,随着市场份额的逐渐饱和和竞争的日趋激烈,由于高品质商标代理人才的严重短缺,代理行业出现了一些混乱。主要表现为:商标代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部分代理人缺乏基本职业道德;业界激烈的恶性竞争和商标代理市场的混乱秩序;经常发生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商标代理人恶意注册他人的商标或推测对商标案件有不利影响时发生了一些事。这些问题产生了不良影响,社会反应强烈。尽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在创新监管措施方面做出了努力,并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结果并不十分明显。主要原因是缺乏有关商标代理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在这方面,新修订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了关于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的特殊规定,并增加了以下重要内容:

首先,它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按照委托的方式处理相关商标事务,并有义务对在代理过程中了解到的代表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二,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首先,如果客户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可能未根据《商标法》进行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应明确告知客户,并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质量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其次,知道或应该知道客户的注册商标申请是抢注的商标代理机构,不接受委托。第三是限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恶意注册他人的商标,有利于促进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

第三,它明确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实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惩罚,重点是信用管理和中止受理。

《商标法》采用枚举方法来规定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范围更广,基本上涵盖了易于使用和频繁的违规行为。对商标代理机构和直接负责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严格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诚实和信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加强商标代理信用的建设是纠正和规范代理市场秩序的基本策略。通过信息汇总,宣传,共享等方式,加强信用管理,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可以实现社会共同治理,达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其基本信息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情况备案。工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在其信用档案中报告和记录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该规定在表彰诚信,惩处不诚实行为,指导和规范商标代理机构遵守法律,规范经营活动,增加商标代理机构“不诚实”成本,形成“一律违法,一切违法”的情况下,将发挥重要作用。限制”。

《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严重,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会停止接受其处理的商标代理业务。暂停受理意味着非法商标代理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一定时期内从事商标申请,商标审查等商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且丧失了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信誉基础。停止将接受和信用管理相结合,对严重违法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市场禁令”,可以有效地打击,制止和防止商标代理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回应了社会关注,针对商标代理业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针对性的条例。这些措施功能强大且可操作。管理与管理相结合,为商标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并影响深远。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由《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组成。 (以下称为“马德里协议”)。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一种低成本,高效且易于使用的申请途径。申请人只需要用一种语言提交一份申请,然后向主管局(即国际局)付费。许多国家或地区申请了商标注册。申请人进行了商标的国际注册后,与商标的国际注册有关的跟进业务仅需经过国际局的手续,并付费即可完成注册。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5年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因此,在中国,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应遵循上述两项国际条约建立的体系。

在修订《商标法》之前,与商标国际注册有关的国内规范性文件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号命令,即《马德里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由于第7号令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法律效力低下,影响力有限,不利于充分发挥马德里渠道国际商标注册的优势。 。同时,法院无法直接适用此案。商标国际注册的实践和司法实践都要求提高与商标国际注册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在修订《商标法》之后,根据第21条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的特殊章节,该章规范了马德里的相关内容。商标国际注册并已取得国际法律指导。国内法律的转变不仅促进了商标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实践,而且还帮助商标所有人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对于促进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制度和提高国内申请人的商标国际注册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以《马德里国际注册实施细则》为基础,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并根据国际条约的发展趋势和经修订的《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内容:

(1)本章适用的商标的国际注册受到限制。显然,调整的目的是将中国作为原产国的商标进行国际注册以及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和其他相关申请。

(2)阐明了以中国为原籍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资格和基本程序,并提出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及以后的申请,主要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3)规定了审查中国领土延伸申请的程序。为了保护三维商标,颜色组合和声音符号作为商标,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在商标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采用合法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国际局国际注册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有关材料。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商标局将拒绝延期申请。

(4)关于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异议程序的规定。由于商标局根据其权力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审查,并且没有单独宣布审查结论,因此,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的时间也不同于经修订的商标第33条的规定。法。对于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商标公告》发布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起三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异议者可以申请。到商标局提出异议。

(5)已规定了与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有关的后续程序,包括续展,转让和删除,主要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融合。对于在中国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从国际注册日期或之后的指定日期开始。截止日期之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如果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签,则可以授予六个月的期限。延展期。为转让国际注册商标,受让人应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并且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人应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转让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删除申请的规定主要涉及删除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应符合的要求。

(VI)鉴于马德里体系针对国际注册商标和《商标法》的体系设计和特定规定的差异,在适用《商标法》时,国际商标注册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情况。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不适用于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内审查期,也不适用于商品分割。商标局对国际注册商标异议的审查不适用于《商标法》中关于异议期限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当统一变更所有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转让,国际商标的变更和转让不适用手续。商标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商标审查和评估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着重于《商标法》的要求,以便利当事人的注册申请和维持市场秩序中的公平竞争。 。权利程序和加大力度打击恶意注册等要求将得到进一步落实,并将在保护涉及商标复审案件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标授权和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维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平有效的商标授权和确认令。

一,定义为“商标审查”

《商标法》第2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处理与商标纠纷有关的事宜,并应在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制定多项法律的具体规定。《条例》第51条首次定义了“商标审查”,明确了商标审查裁决委员会处理“商标纠纷”的范围,列出了《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并更加明确地定义了该法律。商标审查和确认书依据。

其次,《商标法》中有关调整异议程序的规定已经详细阐述

为了通过《商标法》调整异议程序,《实施细则》重新定位了非注册审查程序的性质。在阐明“审查”的性质的同时,考虑到商标确认过程的特殊性,审查过程得到了充分利用防止恶意抢注的功能角色。《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商标审查委员会审查未注册审查案件的内容和程序,并明确了商标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商标局不予审查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原异议方的意见。注册。

第三,它更有利于保护参与审查案件的当事方的合法权利

《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各种案件的审理期限,这有利于提高审理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进一步规范商标授权和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

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授权根据《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案件进行审查,该案件属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类别,应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各种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不仅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各种案件进行审查的有效依据,而且还严格规定了商标审查委员会的职能范围。

五,突出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可操作性

法规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歧义。例如,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般期限的开始日期和具体计算方法,并计算了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