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一条驳回复审依据-商标法第十一类

提问时间:2020-05-07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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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7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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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个标记达到1分和2分,则不能将其用于注册。但是,该制造商为此徽标制作了很多广告,或者在业界广为人知。每个人都可以看到此徽标没有错,因此尽管它不符合原始规定,但仍可以注册为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不能当商标,能够提请商标评

不是您上面提到的四个,这不是全面的。为了允许贸易审查委员会撤销商标,请提供撤销商标注册的理由。主题资格可以是企业,个人或商标注册人。过去,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来,但是现在新的商标法出台了,它明确规定了它必须与行业相关。

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为理由驳回的商标驳回复审怎样写

我公司以前曾向XX申请注册,申请号为XX(以下简称商标申请),商品/服务的指定用途为X类的“ XX”。但是,在X,X,X,X年被国家商标局接受后,XX注册的X商标(以下称为引号)也被类似地引用了X通知,并且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

申请人在X,X,X,X处收到了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并且对该裁决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将向您的协会提交特别审查申请,请裁决。具体原因如下: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区别,即《商标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商标外,它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商标或检查商标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性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具有其他不利影响。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禁止将其直接用作商标,不允许将其注册为商标,也可以将其用作商标,但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