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33条注释-商标法33条解读

提问时间:2020-05-07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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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7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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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如何理解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恶意抢注条款

你好,

中国现行《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的现有在先权利,也不得用于不当注册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

1.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款保护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以防止恶意抢注,这是对商标注册系统的有效补充。

2.适用情况的适用要求和类型

在商标异议复审,非注册复审和无效案件中,本条款可适用于以下适用要求:他人商标已在有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之前使用,并且具有影响;争议商标与其他商标相同或相似;有争议商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在原则上与他人商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人是恶意的。

3.判断“已被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已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是指在有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之前在中国使用的,并且在特定地理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未注册商标。

1.“未注册”,“未注册”的判断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况,在有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之后申请注册的情况,也可能包括先前的注册但有争议的商标由于未续期而导致注册申请日期未过期,但仍继续使用该情况。

2.对“相关公众”的判断

相关公众包括以商标标识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消费者,分销渠道中涉及的提供者,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类型,价格和其他因素对其范围和关注度的影响

4.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判断“

作为相对概念,“某些影响”不应太高或绝对,而应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并采用相对确定的标准,在案件中应具体衡量该标准。相关行业或特定地理区域。足以使该领域的相关公众知道,而无需大范围的公众被普遍知道。

要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某些影响力”,需要公众了解该商标,使用该商标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的时间,方式,程度和地理范围的宣传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其他使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因素。

此外,还应注意,“某些影响”的发生和维持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根据个别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用户是否通过诚实的劳动赋予了商标可见性,是否可以通过不断使用宣传来继续保持商标知名度,以及其他人的注册是否容易引起市场混乱,即是否可能发生不正当竞争的有害后果。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在先用户对商标的投资被中断,或者商标的影响逐渐减弱,直到由于缩减经营而使其消失,在先权利的消失将使保护失去应有的意义。因此,在确定对商标的某种影响时,不仅应注意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而且还应考虑是否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继续商标的影响。至少在审判期间应有效地延续先前使用商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