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不是一律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具有其他含义,可以注册地名。 法律基础: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中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部分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中包含县名吗? 这个问题应该分为各种具体的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商标仅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能将其用作商标。但是,如果地名具有比地名更强的其他含义,则可以对其进行注册和使用。但是,无论其是否具有第二种含义,在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二修正案)实施之前的注册商标仍然有效,并且可以继续使用。采用。总结一下这种情况:原则上禁止,有例外,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在第二种情况下,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这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首先,地名独立于商标的主体(重要),并且是真实的表达。不会对产品的来源,质量和其他特征有错误的认识,可以注册。并且如上所述,如果商标注册早于该版本的《商标法》(2001年的第二修正案),它将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使用。 其次,商标的主要(重要)部分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0条,第1款第8项和第10条第2款,原则上不能将第11条第2款用作商标,但是可以注册使用的例外情况如下: 1.此地名的其他含义比地名更强, 2.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 3.如果商标申请人以其全名注册,但全名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4.地名与其他字符的组合具有鲜明的特征, 5.在现行商标法(2001年的第二修正案)实施之前已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县级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古代或者历史上的地名能否用于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部分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包括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和市辖区;地级市,自治州,地区,联盟;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和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由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部长》。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包括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城市和著名旅游城市的全名,缩写和拼音形式;公众已知的外国公共名称是指中国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名,缩写,外来名称和常见的中文翻译。 地名还有其他含义,这意味着该地名作为一个词汇具有明确的含义,并且其含义比作为地名的含义更强,并且不会误导公众。 (1)审查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理名称的商标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组成,或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被确定为与县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中国。但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并且该含义比地名更强。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字符组成,总体上具有鲜明的特征,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原产地的误解。 3.申请人的姓名包含地名,申请人以其全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4.商标由两个或多个行政区划的地名缩写组成,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原产地特征的误解。但是,消费者很容易误认指定商品的原产地或服务内容的特性,并被判定具有不利影响,因此,《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将被拒绝。 5.商标由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城市和著名旅游城市以外的拼音形式的地名组成,不会引起公众的注意。误解了商品的来源。 6.地名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2)审查包含众所周知的外国地名的商标 商标应由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组成,或者包含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应确定与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相同。但是,除了商标由外国地名和公众已知的其他词组成之外,整体还有其他含义,并且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也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解。 (3)商标的构成与中国县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其形状和发音相似,足以使公众误解地名,因此产品来源被误认。它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会被商标法的规定所拒绝。 (4)商标由上述法规以外的其他众所周知的中国地理名称组成或包含,如果用于其指定商品上,则很容易公众误认商品的来源。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拒绝。但是,除非指定产品与指定的地点或地区有特定的联系,否则不会导致公众误解该产品的来源。 (5)商标中包含的地理名称独立于其他独特的标志。地名仅用于真实地表示申请人的所在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 如果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与申请人的位置不一致,则很容易使公众误认它,并被认为具有不利影响,并且该商标法的规定应予以拒绝。 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则所在地应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中规定的居住地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所在地应当是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居住地址。